领事裁判权的产生——以中国古代礼的政治法律思想为视角
夏冠雄
【摘要】本文从中国古代礼的政治法律思想出发,一方面考察了这一思想下形成的当时中国的法权观念,另一方面还考察了这种礼的观念下的外交制度和礼仪。并通过对二者的分析和外交交涉中重要性的对比,探究了领事裁判权产生的内部原因。
【关键词】礼的政治法律思想;领事裁判权
【全文】
一般认为,领事裁判权的产生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开辟东方市场,掠夺生产资料的过程中,在利用武力击败清政府后,强加给中国的一项严重侵害中国司法主权的制度。但笔者经过考证认为:以上论断固然是领事裁判权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但任何事件的产生和发展其内部因素却绝对是不可忽略的,从法学的视角出发,笔者发现,中国古代长期发展而形成的这种礼的政治法律思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时中国近代法权观念的缺乏和主权意识的缺乏,进而造成了在与近代法权意识的西方各国进行交涉的过程谈判双方主要任务的不一致,这两个原因给西方列强在战败的清政府头上扣上领事裁判权,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甚至起到了严重的消极作用。本文试以中国礼的政治法律思想出来,探究它对领事裁判权的产生的影响。
众所周知,领事裁判权是在中外交涉过程中以条约的形式规定下来的,而影响这一制度产生的内部因素,无外乎在礼的政治法律思想影响下的我国当时社会的法权观念和我国当时的具体外交体制,道理很简单,前者表明了一个国家和该国国民对法律和法律问题的重视程度,后者可以体现一国在对外交涉时更注重的什么,二者的合力,可以对领事裁判权的出让有一个很大的作用。
一,产生原因:中国以礼为主的政治法律思想下的法权观念和外交体制。
第一方面,先来探讨以礼为主的法律思想影响下的当时社会的法律心理,中国古代的源于祭祀的礼,发端于原始社会的末期,构成了中国古代习惯法的最主要的方面,同时成为中国古代具体的制定法最主要的基础和渊源。这种礼治的思想在西周周公制礼的过程中确立下来,成为周代统治的主导思想,并深深的影响了以后以孔子为首的儒家学派。虽然这种思想在法家盛行的战国和秦代沉寂了下去,但随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提出,礼的思想伴随着儒家思想作为封建正统思想被确立了下来。以礼为重要基础的儒家法律思想,也在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中渗透到了法律实践的各个领域,并在唐代达到了“礼法合一”,礼法正式融合。
而这种以礼为支撑的法律思想一个后果是道德成为了中国古代最高的社会约束力量,法律成了维护道德的一种工具,法律只不过是道德的一种体现,它以反映道德为宗旨。在这种“礼主刑辅”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封建官吏们被鼓励做的事情是明德教化和调处息争,无讼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理想境界。为了达到这种理想状态,打压诉讼成了合法合理的统治方式。而这种思想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早已影响到了整个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了,社会各个阶层对诉讼都产生了一种厌恶。累讼,厌讼成了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社会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