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我国法律中存在的八种具体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七种另外的撤销权)有两种涉及第三人行为,即债权人的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另外六种涉及撤销权人自己的行为或意思表示。有四种不经诉讼(或仲裁等)程序即可行使(赠与、善意相对人追认、遗嘱、要约),另外四种要经过诉讼 (或仲裁等)程序。根据撤销权行使的不同情况,统一撤销权统辖几种具体类型的撤销权,总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系行为成立但因存在意思瑕疵而使民事行为效力消灭,如意思表示瑕疵方的撤销权与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该种类型的撤销权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旨在使每个人都能按照其意志构建其法律关系。因此,如果构建法律关系的行为不是以无瑕疵的意志为基础的,则可以视为不成功的构建行为,特别是可以将一项基于某种瑕疵的意思表示视为无效。但是,这样一种单方面以意志为判断标准的方案,还应考虑到下列事实:个人因意思自治而享有自由,同时也负有责任,以作为享有这种自由的平衡。每一种法律制度都必须在自由与责任的两种极端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因此,法律一方面赋予权利人撤销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对权利的行使做了一定限制。比如,对上述两种撤销权,法律规定了一年内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二种系行为成立、效力未定而由善意相对方使民事行为效力消灭,如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同意,这类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与善意相对人缔约的当事人缺少独立意思表示能力或权利,因此形成的民事行为效力难以确定,须经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为平衡此中利益,一方面赋予有权承认人以追认权,另一方面赋予善意方以撤销权。此种类型撤销权体现了私法自治和公平原则。
第三种系行为本身有效成立或生效但基于某种原因而使其效力消灭。分两种情况,一是针对自己(或被继承人)的行为,如赠与人或其继承人的撤销权、遗嘱人的撤销权、要约方的撤销权。这种情况体现了私法自治与公平原则。另一种是针对他方的行为,如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这种情况体现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注释】 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梅仲协先生称:“民法债编及破产法上所谓债权人之撤销,与民法总则上之撤销,全异其趣.”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46.王利明宪生认为,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撤销权在性质上有着根本区别.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6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