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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统一撤销权概念

  如果我们认识到,概念是司法推理的有价值的工具——没有概念,司法活动就不能得到准确的实施;又如果我们与此同时避免犯这样的错误,即把绝对、永恒且与任何社会目的——建构这些概念的目的很可能是服务于这些社会目的的——无关的实在性视为是这些概念的属性,那么当我们努力对这些概念工具在司法中的效用进行评价时,我们便能获得一个妥适的视角[10]489-490。所以,对撤销权概念进行统一界定,不只是为了理论上的完整与精细。因为,通过探究其内含价值,还可以指导司法实践,使司法者在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和谐。
  为此,对统一撤销权的概念,笔者尝试做如此界定:撤销权,是法律基于意思自治、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则,赋予一方当事人为补救其意思表示瑕疵或避免其遭受显失公平之不利益,而迁直或通过诉讼(或仲裁等)程序使已经成立或生效的自身或他方之民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现代民法中的撤销权,已经成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具有许多鲜明的特点。具体而言,可概括为:
  1 .撤销权制度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几项重要基本原则。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确认,理论界存在一定分歧,但以下四种原则是不存在多大争议的,即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关系可表述为,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在民法上,只有违背私法自治原则的不公平的利益安排,才会成为民法通过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因此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可见,就诸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而言,私法自治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11]。撤销权就突出地体现了私法自治这一核心原则,以及作为该核心原则有益补充的公平原则和作为必要限制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间接地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
  首先,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比如为给意思瑕疵方以救济,赋予其对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可行使或不行使,当然限定在一定时间内。其次,体现了公平原则,比如对于侵害债权或赠与(遗赠)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纵然民事行为已经成立甚至生效,仍然赋予权利人(或其继承人)以撤销的权利。再次,还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这在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中有较为明确的体现。正是因为权利人的相对人无偿或以明显低价转移财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权利人的利益于危险境地。法律对此,不惜以牺牲债之相对性原则赋予权利人以撤销权,从而达到公平合理之状态。此种情形,除了体现公平原则外,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最后,还间接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法律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认定为当然无效,而对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则赋予相对人可变更、可撤销的权利,可以说,撤销权也间接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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