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制度从财产关系范畴进而引入身份关系范畴,表明了撤销权体现民法基本原则较强的一个特点。赋予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利,也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弱者权益的精神。
6.遗嘱人的撤销权,指遗嘱人对自己所立遗嘱的撤销权。《
继承法》第
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该种撤销权与赠与中的撤销权实际上有异曲同工之处。
7.合同订立中要约方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
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赋予要约方以撤销权,使其意思表示有进一步修正的机会,同时又做出一定的限制以维护受要约方的利益,可以说,这一权利体现了私法自治与公平原则。
三、统一撤销权概念的意义及其界定
以上浅论己可足见,各种具体的撤销权充分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乃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名者,实之宾也”[7]。构建统一的撤销权概念不仅对各种散见的撤销权有更全面的把握,而且对民法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亦有助于深刻理解。
法律概念不是毫无目的而诞生,也不是毫无目的地被凑合在一起。在法律概念的构成上必须考虑到拟借助该法律概念来达到的目的,或实现的价值[8]45-46.“概念的构成及其拼装式的运用 (konstruktive Verwendung),曾经是合理化复杂之法律规范的一条途径。换言之,它是导向体系思维的路(Der Weg zum Systemdenken )。[9]概念的作用在于特定价值之承认、共识、储藏,从而使之构成特定文化的一部分,产生减轻后来者为实现该特定价值所必须之思维以及说服的工作负担。除非常技术者外,经价值共认的过程而相约成俗的法律用语在其价值共识的过程中,把价值负荷上去,且必须完成这个阶段,符号才有负载价值消息的能力。当法律负载了价值,便可应用法律概念来传递消息,并利用逻辑的运作来减轻思维的负担,盖将法律所肯定的价值概念化后,可把很多复杂的考虑隐藏在法律所运用的用语里头,使得后来者不必再重复去考虑这些情事[8]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