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来自海商法研究领域的一股清凉之风——傅廷中教授的《海商法论》读后感

  该书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作者站在我国民法的体系下演说海商法,克服了以往教科书照搬国外学说概念的弊端,凸现了“中国海商法”的特点。以往有的教科书在论述海商法的概念与制度时往往是理论阐述与我国海商法的讲解两张皮,理论照搬国外或我国香港地区海商法学的模子,而提到我国海商法则简单对号入座,缺乏从本国法立场的深入研究。傅廷中教授的这本教科书恰恰放弃了这种省力的撰写方法。他基于自己对于我国民法相关理论的把握,认真探究在我国民法体系中海商法各项制度的精义。例如,对于海上保险合同,他立足《海商法》,结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令人信服地论证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应以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界限,而不是以是否签发保险单、或者交纳保险费为条件,也与保险责任期间无关。他的分析论证丝丝入扣,澄清了理论与实务界的一些似是而非的误解和认识,确有拨云见日之感。而做出如此周密论证的基础是他做到了将海商法保险法紧密结合,把《保险法》作为海上保险的一般法,在此背景下讨论海上保险问题,才会游刃有余,立论允当。再如,对于船舶抵押权、留置权等船舶物权的阐述,无不立足于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来阐明海商法中这些特别物权的特点,其与一般法上同类物权的联系,使读者感受到了处于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海商法的精神与形象。正是作者无处不在的这种努力,消除了海商法游离于我国民法体系外的疏离感,海商法终于不再是游子,而是原本就是归属民商合一的民法家庭中的一员。傅廷中教授的上述努力在国内不仅难得一见,并且富有成效。海商法是一部移植型法律,众多的制度与概念来自普通法,与本国法的融合与协调确实存在法律文化上的鸿沟,他的努力不是简单、机械地套用,而是顺应海商法的商法特性,注重以商法的理念来研究海商法问题,避免了大而无当或者生搬硬套式的衔接,恰到好处地向读者展现了“中国海商法”的微言大义。在这一点上,该教材堪称一部承前启后的著作,标志着中国海商法学界从拿来主义到海商法本土化的转型。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