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与把握
何茂斌
【摘要】赂的本质是作为代理人的受贿人因收受行贿人所给予的好处,背离其应负的忠实义务对交易产生了不正当的影响。商业贿赂包括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种行为,所谓商业行贿,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向代理人支付好处诱使其背离忠实义务的行为;所谓商业受贿,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代理人收受他人好处背离忠实义务的行为。这是我们研究分析商业贿赂问题的起点和基础,我们应该根据商业贿赂的本质来界定和把握商业贿赂行为的界限。现行法规过于关注是否如实入账等形式问题,实际上是避实就虚,舍本逐末的做法,是不足取的。应该让商业贿赂归商业贿赂,让会计违法归会计违法,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也不能以一个代替另一个。
【关键词】商业贿赂;回扣;概念;法律
【全文】
正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准确把握商业贿赂行为与相关行为之间的关系,是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也是我们研究商业贿赂问题的起点和基础。本文想就如何正确界定和把握商业贿赂的概念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作为一篇研讨性的论文,本文想努力做到理性和客观,虽然在论述中会参阅现行的有关法规文件,但本文不以任何现行法规文件作为自己的立论基础,因此一些观点和论述难免会和现行法规文件的一些规定不符甚至矛盾。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一)现行法律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
1993年施行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公认是我国第一部对商业贿赂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也是目前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最重要的依据之一。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该法虽然实质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定性及处理,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的法律概念,甚至没有提到商业贿赂这个词。我国的《
药品管理法》、《
公司法》、《
对外贸易法》、《
建筑法》、《
刑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也从不同角度对商业贿赂做了规定,但同样没有给商业贿赂作明确的定义。2006年中办发布《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在全国掀起了治理商业贿赂的高潮,但《意见》并没有具体界定商业贿赂的含义。
第一次明确对商业贿赂做出明确界定的法律文件应该是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颁布的《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其第
二条规定如下:
经营者不得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