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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承租人遭遇抢劫后是否还应赔偿出租人损失

本案中承租人遭遇抢劫后是否还应赔偿出租人损失


赵传豹 陈俊


【关键词】抢劫;赔偿;损失
【全文】
  【案情】
  2003年10月1日,原告张洪芳出于经营需要,经挂靠的农垦运输公司同意,与被告签订了出租车承包人聘用驾驶员协议,约定:聘用期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止,甲方(原告张洪芳)应于每天19时至次日7时将证件齐全有效、手续完备的车辆交给乙方(被告刘树生)经营,乙方每天应按时向甲方上交费用50元,在乙方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治安事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2004年5月26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刘树生一人驾车搭载一男性年轻乘客(坐副驾驶位置),行使至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王庄村一组境内长江东路向东1公里的偏僻土路上时,乘客要求停车小便,车停后在将要下车时,被该乘客用随身携带的三角刀刺伤,并被抢走100余元现金,在跑离现场过程中,被告刘树生边跑边进行了报警,后又发现车辆燃烧。后被告刘树生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伤情为右侧创伤性血气胸、右胸刀创伤、失血性休克。同日凌晨2时28分56秒,淮安市淮阴区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到场后将火扑灭,同年9月1日,原告张洪芳委托该大队进行起火原因鉴定,因车辆烧毁严重,且时间间隔太久,火灾原因无法鉴定。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至今该案尚未破获。车辆被焚毁后于2004年11月29日报废,起火原因至今未查明。原告张洪芳曾于2004年2月12日以农垦运输公司名义对该车辆进行了投保,险种有车损险、自燃损失险等,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洪芳于当日中午向保险公司报案,2005年2月5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赔付了车辆损失险36000元。
  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农垦出租车公司提供,双方在事发前也都按合同履行。事故发生时正、副驾之间没有防护网,只有前后防护网。2004年5月28日,农垦运输公司以H-07290桑塔纳出租轿车已被毁灭致报废为由,向淮安市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原苏H-07290出租车营运证及更新车辆手续,后淮安市运输管理处给予了办理,新车主为韩某,新营运证使用年限为2004年6月22日至2009年6月22日。
  经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监证,苏H-07290桑塔纳出租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价格为85622元(汽车的价值为42900元,营运证1.6年有效期内社会平均收益为42722元),该车停业损失为80元/天。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5600元及每日80元停业损失(从事发之日算至一审判决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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