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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侵权责任及其法律重塑

浅析我国侵权责任及其法律重塑


陈俊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律重塑
【全文】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
  我国民法学上将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1、所谓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侵权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二、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第四、侵权行为的形式主要为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第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第四、侵权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但特殊侵权行为除外。
  2、所谓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虽欠缺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某些构成要件,但仍可成立为侵权行为,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进行处理。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
  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这里所称的“法律”包括民法的一般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指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对此无需举证。
  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限制。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构成特殊侵权责任: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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