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私有财产权始终是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发达国家法律的首要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首先出现在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后来,各国宪法都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并且在各部门法中作出详细的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开始在发达国家法律中表现为一种绝对的所有权,它允许所有权人几乎可以完全任意地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任何人包括政府都不得干涉。这种绝对的所有权后来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矛盾。至20世纪,所有权的滥用逐渐受到限制。私有财产权在法律上不再被认为是一种天赋的自然权利,所有权使用应同时具有为“公共福利”服务的社会职能。
(4)基本政治权利。包括:参政权;请愿权;接受审判权;请求国家赔偿权;抵抗权等。
3、人权的保障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人权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法律价值,不是简单地停留在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更重要的是,人权实现需要一个切实可靠的制度内和制度外的保障机制。在国际上,人权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制度和机制加以保障:
一是通过立法来建立各项人权保障制度是各国实现人权的最重要的国内法措施。人权实现首先是依靠各国立法手段实现的,也就是说,任何国家都是通过制定
宪法和法律的手段,把需要加以保障的各种形式和各种层次的人权加以具体化和规范化,将人权要求上升到人权规范,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通过
宪法和法律等国内法措施来保障人权的实现也是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的公约义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尽最大能力承担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是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也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其
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因此,通过立法手段来保障人权的实现是人权保障机制中最重要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