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权的保障
陈俊 岳朝友
【关键词】人权;保障
【全文】
1、人权的历史发展
人权是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提出了“生命、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提出了“生命、财产和安全”的权利。第一部人权法律是美国宪法(恩格斯:《反杜林论》)。
二战后有新变化:第一,在保障形式上。由消极的、形式的、间接的保障发展为积极的、实质的、直接的保障。第二,在保障对象上。由偏重于保护个人发展为既保护个人又保护社会。第三,在保障内容上。由专重于个人自由权的保护发展为兼顾个人自由权的保障与社会公益权、经济受益权的保障。第四,在保障范围上。由国内保障发展为既有国内保障又有国际保障,即出现了所谓“人权的国际化”。
国际人权的主要历史发展:《联合国宪章》(1945年,提出了理念)、《国际人权宣言》(1948年,确定了目标,不具有约束力)、国际人权两公约(具体为法律,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6年同时生效。意义:一是国际人权保护从无法律的状态进入了有组织、有法律的保障的时代;二是集体人权已被国际社会成员认可,并成为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是两公约组合成较为完整的国际人权体系,有利于各国参照执行或作为努力的方向,也有利于国际人权运动的健康和全面发展)。
2、人权的内容
(1)精神自由。包括: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信仰自由;学问自由;表达自由;言论等自由;通讯秘密(有追惩制等合理的限制);集会与结社自由等(事先申请与加强防范)。
(2)人身自由。包括:关于摆脱奴隶性质的束缚和不服苦役的自由;被怀疑者的权利保障(无罪推定);住宅不受侵犯;禁止拷问和酷刑;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公平审判、迅速审判、公开审判、禁止事后法等)。
(3)基本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居住、迁徙和选择职业的自由;隐私权;生存权或生活权;劳动权;劳动者的团结权和团体交涉权;罢工权和怠工权等。
其中,契约自由和财产权尤为重要。
契约自由的含义:一是当事人自由协商、自主签订契约,自愿受其约束;二是不受政府、他人的非法干涉。
自20世纪初以来,契约自由与私有财产一样受到法律的限制,从绝对的契约自由阶段进入到相对的契约自由阶段。《法国民法典》较自由,《德国民法典》加以限制。主要有:民法典中的任意性规范少了,强制性规范多了;格式合同的范围愈来愈大;契约标的越来越抽象化,契约内容的投机性、风险性加大。
私有财产神圣原则要求私有财产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而应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这里讲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仅是指国家应保障私有财产不受其他任何人的侵犯,而且指国家不应干预自由竞争、自由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