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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知”与“无知”

  以自创生状态来反思当下的行政法学研究极具价值。而且这种“温和”的系统论避免了以往强硬系统论“见物不见人”的弊端。我们看到,作为自创生的核心机制,反思性其实是不能脱离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系统的自我描述与自我调整的协调,其实关键在于自我观察、自我描述的不断调整与适应。对行政法系统来说,系统的维持、良性运行尤其依赖行政法学对系统操作和结构的说明、论证,并对它们进行批判和评论,进而影响行政法系统的形成、发展和制度建构。法律人、尤其是法学家正是行政法内部沟通的动力。当然,在自创生法律学说中,人的力量不再像传统那样处于法律发展的关注中心。行政法不再是行为主体自然的总和,而是如哈耶克所言是人们各自行动“未预期的结果”。
  由此可知,我国的行政法学家们对于行政法的发展是能够有所作为的,但是没有人能确切地知道他们的努力将产生怎样的结果。
  
【注释】  作者简介:刘艺,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程序制度等。
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王柯平等译,《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746页。
参见《80名职工的诉讼》,www.cctv.com/program/lawtoday/20030529/100138.sht.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http://www.china.cn/chinese/PI-c/601781.htm
罗豪才、宋功德,“链接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旨、视野与贡献”,《法商研究》,2004年5期。
参见胡建淼,“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模式及评判”,《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38页。
三位考生认为教育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不统一,其不行政行为不能平等地对待全国考生,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在诉状中起诉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参见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328页。
“上上下下许多人还不清楚我国法律体系中有行政法这样一个法律都门,或即使知道有行政法却又不理解什么是行政法,不少人至今仍然用看待刑法、民法的老观念来看待行政法,产生了许多误解。”参见杨建顺,“大胆借鉴,勇于创新,建立完整系统的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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