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统一、规范和体系化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在制定新
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中,除对原来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及实施情况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从而确定其中有效的法律条文、应予以修改完善的条文以及应当废止、补充的条文外,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出台的
企业所得税法方面的大量税收行政规章和各地针对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而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两法”合并之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将得到清理,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法规将大幅度减少,原有的矛盾和冲突的规定将得到修正,法规的体系化和透明度得以提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
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
企业所得税法的效力位阶,其权威性和法律拘束力也都将进一步提高,将更有利于企业在作出经营决策时预见其所可能承担的税收负担。
实现公平竞争与税负差异相协调的新
企业所得税法
完善而健全的市场经济必然有平等的要求。解决目前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
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目标。在新
企业所得税法中,以企业的经济收益能力进行平等的税收负担的分配,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乃至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实行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促进平等竞争机会的形成,促进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在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同时,新
企业所得税法亦同时兼顾了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内容,构建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机制。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机制以部分税收利益为激励,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有利于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优化国民经济结构。由此可见,新
企业所得税法在实现企业的公平税负的基础上,以适度的税收利益为诱导,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