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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建构和谐税收关系

新企业所得税法建构和谐税收关系


刘剑文


【全文】
  新企业所得税法终于在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事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对我国建构和谐的税收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实现利益平衡的新企业所得税法
  我国自1993年形成了分别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两套所得税制度。其后,有关部门就在着手进行“两法”合并立法的调研工作。由于各方利益的博弈,新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立法的进程缓慢,前后历经了10多年的努力。
  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曾认为“‘两法’合并将阻碍引入外资,会导致出现大规模撤资”;更多的部门则认为当前是完成“两法”合并的有利时机,应当积极推动“两法”合并。部门利益、地区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相互冲突与碰撞,导致“两法”合并的重重阻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过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各中央主管机关、地方政府均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新企业所得税法本身即是有关行政部门、地方利益团体、跨国公司等多方利益博弈和协调的结果。
  作为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兼顾与平衡。比如,对在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设立的外资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保障其现有的税收优惠利益;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利于西部的扩大招商引资,促进西部的发展;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扩大内资企业的税前费用扣除,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等。可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立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协调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和利益主张,使各方利益的代表充分表达和展示了权利主张,从而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进而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公平与正当,有利于提高生效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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