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还可能会出现自首后又有串通立功的情况来规避惩罚。一名犯罪分子与另外一名犯罪分子经过商议,双方以某种条件达成协议或者交易,由一名犯罪分子作为检举人向有关方面检举另外一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以企图使检举的犯罪分子立功,从而获得从宽处理。[7]试举一例: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自首后被羁押。羁押期间,遇到一同被羁押的犯罪分子乙。乙虽然是因抢夺罪被羁押,但他以前曾犯故意杀人罪被通缉。乙知道罪孽深重难逃死刑,就劝甲检举自己,以求得一条生路,但要求甲答应一定报答乙的家人,甲答应了乙的条件,并向看守人员检举了乙的杀人罪行,该检举经查证属实。甲的检举立功就是与乙的串通立功。甲就既自首又立功了。
刑法将被犯罪分子的法律知识弄的百孔千疮。由是观之,自首与立功竞合的必减主义还存在严重缺陷,怎么办?必须尽快完善。
对于财物被盗的人来说,无论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也不如财物失而复得;对于儿女被绑架的父母来说,无论怎么惩罚犯罪人,也不如孩子平安归来。对于防止危害扩大或弥补损害行为所包含的巨大的社会价值是一个无需论证的话题。然而,缺乏制度的引诱无异于阻断犯罪主动退却的桥梁,迫使其孤注一掷,将犯罪不断推进。[8]为了不使可能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将犯罪不断推进,在犯罪不归路上狂奔到底。自首与立功竞合的必减主义不能废,而亟需完善,将防止危害扩大或积极弥补损害与自首与立功并列为必减主义的三要件,三者竞合时才“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
68条第2款应修改为“犯罪后防止危害扩大或积极弥补损害并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释】 相关文章见http://news.qq.com/a/20070613/001414.htm
本意指大鱼漏网,后常以喻罪大者逍遥法外.
黄祥青.滞后与超越:新
刑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现代法学, 1999(3).
林亚刚.自首、立功若干规定的理念及反思.法学评论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