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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郑筱萸案引发对慎杀的德性思考

  综观舆情,坚决主张判处郑筱萸死刑的观点占主流地位,认为这是一场“人民利益的保卫战”。郑筱萸已正式提出上诉请求,申辩自己在案发后有“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可以从轻的量刑情节,而一审作出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考虑这些情节,酌情对一审判决做出改判。此案已进入二审程序。有关专家据刑法认为,郑筱萸上诉成功的可能性极其渺茫。除非在二审和死刑复核期间,郑筱萸有重大立功表现,譬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被查证属实,才有可能改判死缓。因此,目前郑筱萸的唯一救命稻草就是检举揭发他人了。如果郑筱萸真有重大立功表现被改判,社会公众的心理能承受吗?特别是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68条第2款自首与立功竞合规定的“必减主义”,引起了笔者对自首与立功竞合必免死刑规定的德性思考。
  自首与立功竞合:恢恢法网是否吞舟是漏?[2]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自首与立功竞合的规定在第68条第2款中,即“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对自首与重大立功表现相竞合的情况规定采取“必减主义”的立场。另据新刑法63条第1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标准是“幅度减轻制”。[3]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与第68条条第1款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适用上有很大的区别,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在适用刑罚时,无论其自身所犯罪行多么严重,都应考虑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罪该处死的,则至少应当减轻判处无期徒刑,罪该判处无期徒刑的则至少应考虑判处有期徒刑。减轻或免除处罚是绝对性的规定,是必减主义。如果在法定刑以下处理仍然嫌重,则可以免除处罚。立功体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罪责刑均衡的原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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