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郑筱萸案引发对慎杀的德性思考
朱与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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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公众拍手称快,人们从中看到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行动,也看到了政府固守“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在司法中的彰显。近日媒体对此进行了充分的报道,郑筱萸死刑案成了人们一时热议的焦点。综合媒体文章主要舆情有如下观点。[1]
主张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观点认为,经济犯罪没有致人死命,对其适用死刑违反罪刑相当原则。因为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罪不致死”,对其处死刑是过度的惩罚。另外,经济犯罪判死刑不利于中国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在当前国际社会特别关注中国死刑的适用,认为中国杀人过多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已调整了死刑政策——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者尽量不杀。而且近年来,法院对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的判决形成了一个惯例:“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从轻处罚的模式。他们不明白贪污受贿数额以千万计甚至数千万计的省部级高官尚且没有被判处死刑,何以受贿600多万的郑筱萸就被判处死刑?况且,郑筱萸也有坦白交代受贿300多万元的从轻处罚情节。
坚决主张判处郑筱萸死刑观点认为郑筱萸在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在药品生产监管工作中,竞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使有些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如果一审判决依据的都是铁证,在中国国保留死刑这一大前提下,如果不判死刑,保留死刑就没有任何价值。高一飞撰文认为就贪污贿赂罪而言,严重贪污贿赂一样可以导致亡党亡国;贪污贿赂犯罪不是一种普通的经济犯罪,而是归属于独立的类型,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不是仅仅用所贪污受贿的金钱的数量可以衡量的,目前我国还不能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李克杰撰文认为“坦白交代”也并非贪官的“免死牌”。郑筱萸被判处死刑,除了受贿数额外,还有一个极其关键的因素,就是犯罪情节,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以说,无论从主观恶性、犯罪手段还是犯罪社会危害性,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事实上,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坦白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而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