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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的法经济学分析

  此外,政府对国民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明显区别在于这种支付绝大多数间接的利益转移,这种间接性既是由财政转移的对象特征所决定,更是由财政转移支付的宏观调控措施的本质所决定的。
  各国实践表明,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必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而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则必须走法制化道路,即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转移支付的程序和内容。
  三、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制现状和对策
  法律是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法律可以以其权威性和统一性保证经济政策得到规范而高效的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重要的宏观调控功能,其中涉及区域性的,宏观上的经济利益的分配,如果单单是有个别的政府部门采取“拍脑门”的做法制定财政转移支付的经济政策的话,则这项制度将沦为政府“寻租”的工具。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制现状如下:
  (1)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层级太低。目前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最高级别的法律只有2002年的财政部的《财政部关于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和1996年财政部的《过渡转移支付办法》,另外还有《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由于仅仅是一个部级制定的“办法”,其权威性和贯彻力度都无法令人满意。因此,不论是人大代表或是学界的学者都呼吁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财政转移支付法》,此外,有必要在《预算法》中引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至少应当作出原则性的指引。
  (2)财政转移支付主体及其权力(利)义务不明确。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基本上没有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一般笼统地划分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或者是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至于各级政府的部门是否也可以作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没有明确规定,法定主体的不明确导致了权力(利)义务不确定。实践中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出现了多头管理、重复设置项目,多头审批,层层截留等严重问题,与法定主体缺位不无关系。对于这种法律关系不明确的现状,需要在有关法律中确立标准化的支付形式,使财政转移支付真正实现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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