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市场的自由化并不能保证产生竞争的市场,相反它却可能产生反竞争行为,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选择适合的竞争政策和符合国情的
反垄断法。现有发展中国家的反垄断法律都体现了其浓厚的民族特色。
韩国在1980年制定了其竞争法——《禁止垄断和公平贸易法》。该法的实施承担着来自韩国国内财团的巨大压力,因而在控制经济力集中上并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在韩国实现经济腾飞的历史过程中
反垄断法所起的作用并不突出,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
反垄断法并非占据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政策的主流位置,由于历史传统、经济结构以及竞争文化的影响,发展中国家的
反垄断法呈现出与发达国家所不同的特质。在法律实施方面,公平交易委员会承担着该法实施的任务,并采取了垄断被害者的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院公诉的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东南亚国家的反垄断立法进程是与其本国的“私有化”与放松管制的过程同步的,例如印尼的竞争法对电信行业的规定体现了政府经济改革的成果。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在竞争法的实施过程中也面临条款不明确以致难以执行以及社会公众缺乏竞争法律意识等障碍,这些障碍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非洲和拉美的发展中国家
反垄断法起步较晚,一般都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制定的。这些国家的立法有两个突出的特点:其一,实行统一式的立法模式,即将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反垄断法合二为一;其二,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制极大地受到原殖民国家的影响,例如摩洛哥的《自由价格与竞争法》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受到法国竞争法的影响。
总起说来,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在法治稳定性方面的差距使得其
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较大的问题,这一方面表现在执行竞争政策的组织机构的不稳定性,另一方面表现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经济主体带来的不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