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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反垄断法述评

  此外,以苏东为代表的转型国家在经历了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变革之后,也开始积极进行保护市场竞争的立法。到1991年,中欧和东欧地区的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波兰、俄罗斯、匈牙利等都颁布了反垄断法。近年来,随着这些地区的许多国家积极地申请加入欧盟,它们又都根据欧共体竞争法进一步强化了自己的反垄断法
  据统计,世界上目前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国家大约有84个。发展中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现在之所以积极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主要的原因是国有垄断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不能令人满意。因此,除了一些特殊的行业,这些国家都已经开始在原先国家垄断经营的部门注入了私人经济,甚至在电信、电力、煤气等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引入了竞争机制。现在,世界各国都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垄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遏制了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真正动力。
  由此可见,反垄断法已经成为了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从中可以抽象出许多共通的理念与制度,例如反垄断规制的三大支柱行为: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垄断。然而由于各国的文化不同、经济基础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反垄断法的制定只有结合各自的国情才有可能解决本国所要解决的问题。以下将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的反垄断立法特色进行简单的介绍
  二、外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特色
  (一)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已经成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然而,每个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都体现了本国的特色。
  美国的反垄断法即反托拉斯法的基本法律框架,是由《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一系列成文法构成的,与此同时,普通法的传统在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的反托拉斯判例成为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重要法律渊源。在法律制度上,一百多年来,美国反托拉斯法通过立法和判例发展了诸如“合理原则”和三倍损害赔偿等实体制度,而且创造和发展了私人诉讼等程序性制度。此外,由于美国的联邦主义传统,州反托拉斯法同样在美国反垄断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机构设置上,美国的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双头”执法颇具特色,这一状况既是权力分工和制衡的需要也体现了美国所特定时期政治民主的需求。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美国反托拉斯立法与经济学家有着紧密联系,不同时期的主流经济学观点主导着反托拉斯立法的政策导向,从哈佛学派到芝加哥学派再到后来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立法话语权的转换,可以看出美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中的重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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