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反垄断法述评
陈鸣
【关键词】外国反垄断法;竞争法
【全文】
自从1994年《
反垄断法》被列入八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并由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两部门着手起草该法案以来,十三年的酝酿使得《
反垄断法》呼之欲出。应当看到,这个艰难的立法过程,是一个充分吸收当前各国反垄断法立法经验的过程,只有这样,才可以使这部法律更加充分地实现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一、外国反垄断法的发展概况
加拿大是世界上最早制订
反垄断法的国家,早在1889年该国便制定了《预防和禁止限制贸易合并法》,而1890年诞生的美国《谢尔曼法》成为
反垄断法真正的鼻祖,它不仅使反垄断成为法律而且引发了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抵制垄断的思潮。但是,从谢尔曼法问世到二战结束,这期间除美国1914年颁布《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几乎是空白。然而,第二次大战一结束,形势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在美国的督促和引导下,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此外,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到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
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有
反垄断法。
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步伐比较缓慢。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尽管有联合国大会的号召,联合国贸发会还就管制限制性商业实践提供了技术援助,但是颁布了
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国家仍然不足12个,它们包括亚洲的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发展中国家当时对
反垄断法普遍不感兴趣的主要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政府急于快速发展本国经济,总是根据自己的判断,确立本国重点扶持之产业,其扶持方式除税收优惠外,还常采用有损竞争的办法,如市场准入限制、限制竞争行为豁免等与竞争法理念相违背的行政措施。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的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断的趋势日益明显,发展中国的开始意识到建立维护自由竞争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制定或者强化了它们的
反垄断法。发展中国家的反垄断立法步伐大大加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