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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野中的全方位目标实现推进机制

  我认为,作为一种评价机制,全方位目标实现推进机制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对于整个检察体制的整体目标的实现的一种策略和手段,相对于宏观体制来说,它是属于一个方法论的范畴。但对于山东省检察体系来说,它又成为了各单位的工作体制的一部分,而非仅仅是手段问题。或者可以说,从省院来说,它可能更加符合一种工具价值,但对于各下级院来说,它可能更属体制的一部分。
  再进一步说,对于单位来说,它更大程度上属于工作手段的范畴。但对于部门和个人来说,尤其是对于负担责任的领导者来说,毫无疑问,看成工作体制的一部分是当然的问题,这本身也是制度的设计者所希望的。
  有了这一推论,我们就存在一种讨论的空间,也就是,作为一个理性的自然人,他在面对一种工作机制时总会选择效益的最大化,也即是要追求经济学上所说的边际效益。同样,作为一个单位,他也要追求边际效益,即要使单位在机制中获得最大的效益,当然,单位是无判断能力的,真正的判断者是单位的决策者。换句话说,作为一个单位的领导成员,他同时要面临个人和团体的效益判断。在这一个过程中,即便是纯粹的功利主义者,也不可能仅仅从自己的效益高下来选择行为模式,因为团体利益同样是个人利益的一种潜在形式,它可以随时转化为个人利益。我们想分析的是,在面对这种选择的时候,一个总是理性选择利益最大化的个体是怎么进行自己的行为选择的。进而我们可以对我们的讨论话题做出结论。为了论述的便利,又基于上面的分析,本文把单位和个体抽象化,所以文中的分析都是以一个抽象的个体为对象,并不限于个人、部门或者单位。
  三 对全方位目标实现推进机制的经济学分析[1]
  如果检查和工作的目标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检查工作对于正常工作的进展有较好的正面作用。在这时,从经济学角度来思考问题,我们主要关注整个活动中所支付的成本。也即对这一进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事实上,检查是一个纯粹的成本行为,假设这一成本为cp,工作要有成本wp,工作的收益为wi,是由国家支出收益no和个人支出收益mo组成的。我们就有:
  总成本P=cp+wp
  总收益I=wi=mo+no
  总效益H=I-P
  如果无检查,则:cp=0
  在工作成本wp不变化的情况下,总成本P最小。但此时I中所包含的mo就会因为缺乏激励因素而减少,如果不考虑个人素质和道德约束因素,mo无限趋近0。此时:
  H=I-P= no–wp
  事实上,作为国家机关,检察院的工作成本基本上全部来自于财政拨款,也即:
  no ≈ 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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