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除外和豁免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的后果都导致反垄断法规则对相关垄断行为的不适用,而两者的区别在于:
(1)对于适用除外的情形,排除适用
反垄断法,在
反垄断法中会列举适用除外的经济领域,但一般不会详细地加以规定,该领域的具体规则并不是
反垄断法的组成部分;而适用豁免则是适用
反垄断法的结果,对于豁免的条件
反垄断法都会有详细的规定,它是
反垄断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除外并不意味着这些领域与
反垄断法毫不相干。适用除外是有限度的,它允许相关主体因特定的原因取得一定的市场地位,或是其它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合法化,但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这一限度,仍有可能违反
反垄断法。例如电信运营商滥用其垄断地位从事严重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时,
反垄断法就不能袖手旁观。
(2)判断方式的差异。对于适用除外,一般只需要按照
反垄断法的条文判断即可,只要
反垄断法没有明确可以适用除外的,都适用
反垄断法。而适用豁免的判断和分析则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反垄断所列出的条件,运用“合理原则”对垄断行为的正效应和负效应进行权衡分析最后得出结论这,对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
由此可见,“合法垄断”的两种形态有其不同的含义和判断方式,这种区别的原因在于二者适用对象的不同,以下将结合国外立法和我国《(反垄断)草案》的条款,对适用除外和适用豁免的对象进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