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反垄断法中的“合法垄断”
陈鸣
【关键词】反垄断;合法垄断;豁免;适用除外
【全文】
反垄断法将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交易中损害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作为其规制的重点。然而,
反垄断法并非千篇一律对所有的垄断行为都加以严令禁止。垄断行为纷繁复杂,应当以是否有害于竞争秩序为判断标准加以详细考察。例如,基于行业属性或发展规模经济所必需而形成的自然垄断,须结合其行业特点考察其对竞争秩序的影响。因此,法律除规定抑制或消除垄断行为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对某些例外情形作出规定,从而最大限度发挥反垄断之功效。
准确地说,“合法垄断”是指所有不被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或称“不违法行为”。其具体形式有两种,其一是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其二是
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国外反垄断立法大都对适用除外和豁免作了规定,我国反垄断法(草案)(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稿,以下简称草案)中也作出了回应。反垄断立法中虽对二者都有规定,但存在较大差别。
一、 “合法垄断”的形态——适用除外和豁免
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exception)是指在特定的经济领域中,某些经济行为表面上虽符合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的考量因素,不受
反垄断法调整,而由其相关部门法律加以调整。从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农业、知识产权、保险业、航运业、电信、铁路、电力等行业都曾排除在
反垄断法的调整之外,而由其专门规范加以调整。“适用豁免”(exemption)则是有“网开一面”的意思,即对于部分实质上违反了
反垄断法的行为,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有促进竞争或经济长远发展的积极效果,并符合
反垄断法中的免责条件,因而
反垄断法对其不加禁止的制度。例如,中小企业卡特尔、专门化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豁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