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公开发行判断标准及探讨意义
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Private Placements/Private Offering) ,是以特定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有价证券发行方式,与其对应的即是“公开发行”概念,又称公募(Public Issue/Public Offering),是指以非特定公众投资者为对象,公开募集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的共同点在于皆为企业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都需要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都需要证券监管部门一定程度的监管。而二者的不同点除了定义中的“特定”与“非特定”的发行对象标准区分外,主要还有以下几点:
1,发行对象之属性不同。公开发行的对象是一般投资者,取得信息能力有限,专业知识与投资经验不足,需要法律保护其利益。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一般是机构投资者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关系,能够获得必要信息,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能力维护自身的利益。
2,发行方式不同。发行人进行公开发行必须依法在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并发出募集公告(招股说明书),其目的在于为公众投资者提供必要信息以保护其利益。而非公开发行则不需要进行注册,原因在于其对象有足够的实力和经验保护自己。因此美国证券法将非公开发行制度规定于“注册豁免”(exemptions from registration)制度中。但是为了防止发行人利用非公开发行制度规避公开发行之注册义务,各国证券法均规定发行人不得采取任何广告、公开劝诱及变相的公开发行引诱公众购买。
3,发行条件不同。公开发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最低净资产、财务状况良好、财会文件近三年无虚假记载等,体现了对发行人信用度的高要求,而非公开发行没有限制,相反更强调当事人之合意。
4,发行场所不同。公开发行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一板市场中进行。非公开发行则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只是当事人私下谈判交易,所以流通性相比公开发行要弱。
5,监管机关监管力度不同。由于公开发行的对象是社会公众,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证券监管机关对其监管比较严格。而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对象为特定多数人,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小,监管机关监管的力度也比较宽。
从以上区别可以看出,证券的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二者的制度价值取向各异。公开发行制度由于发行范围广范,发行人由此能够募集大量资金,但也正因为其涉及面广,投资者众多且素质参差不齐、信息匮乏,可能导致利益受损,因此法律规定公开发行人必须履行一系列报批审核、注册登记、公开信息的义务,以便接受监管部门监督和为公众投资者提供必要信息来做出正确投资决策。可见公开发行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的公平和稳定。而站在发行人的角度来说,公开发行存在着运行成本高、申请期间长等缺陷,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经营成本问题,公开发行决不是一条高效融资的最佳渠道。相反,虽然非公开发行存在募资范围有限,流通性差等缺憾,但由于其可以避免繁琐的证券监管程序,具有筹资效率高、发行成本低、公司信息保护性强、当事人地位对等和便于协商等优点,因此备受急需募资的中小企业甚至某些为避免公开发行义务的大公司的青睐。可见非公开发行制度侧重于考虑发行人利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相关利益主体必然要想方设法向有利于自己的制度靠拢。国外实践证明,证券的公开发行人总是制造各种因素力图能得到公开发行之“豁免”,以享受非公开发行的“优惠”,而这个时候,需要证券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出面,来确定非公开发行判断之标准,否则受到损害的必然是广大无辜的公众投资人,
证券法之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也将成为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