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征收范围错位。印花税这种凭证税因为税基宽广而在世界各国纷纷开征,而且由于税率低,一般对于同一类凭证并不区别对待。但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中,只有股票交易二级市场征收印花税,对一级市场不征收,对债券的买卖也没有规定,个人买卖股票需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而个人买卖封闭式基金单位和申购与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不仅有违公平,而且更加扭曲了印花税的性质。
四、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收效应分析
1、是否能够有效影响股票交易的规模。从上述有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到,印花税的历次调整,股指都呈现同步变化,但印花税下调对大盘指数的影响从长期而言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衰减,股市指数回落。另外股票交易成本的变化会影响投资者收益,但对股票交易规模的影响是有限的,这主要是由于股票交易的高风险性,盈亏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尤其当税率下调时,通常都起因于股市的低迷或经济的紧缩,这时税负对股票交易规模的影响就非常微弱了,而且影响是短暂的。
2、是否能够影响资本的流向。1999年11月1日我国开始恢复储蓄存款利息征收20%的利息税,但作用并不明显,没有促进人们积极去消费,城乡居民的存款数额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大幅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9年底中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数额为59622亿元人民币,四年后的2003年底快速增加到110695亿元人民币,四年增长85.66%,年均增长21.42%,这个增长速度一方面说明了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快速增加;另一方面说明了证券市场不够成熟,人们不敢把资金投入到风险比较大的股票市场;这也说明了中国运用税收杠杆调控资本流向和资本市场运行和发展的能力比较薄弱,资本市场的发展结构不尽合理。
3、是否能够调控股票投资的结构、抑制股市的非理性投资行为。行为金融学的有关研究表明,投资者是有限理性的,市场中存在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会放大市场的无效性,“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便会出现,政府管制介入是必需的。我国股票市场的高市盈率和高换手率使其更加呈现出非理性投资的特征。目前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实行简单的一刀切的固定税率,而且对买卖双方、对长短期投资纳税待遇并无差异性,印花税税收政策的调整无外乎是调高或调低税率,对股票投资的结构及投机行为无法发挥有效的税收效应。
综上所述,现行股票印花税本身并不具有影响股市规模、调控股票投资结构和资本流向、防范股市风险的机能,其税收效应是极其有限的,依靠印花税的调节来影响证券市场无法达到多元化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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