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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财产制度的完善

  (二)立法建议
  亲权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绝对的权利,而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以未成年人为中心构建的法律制度。实现和保护作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财产利益,应明文规定父母于子女财产上享有管理权、用益权及处分权,以及行使亲权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本文对父母于未成年人财产上的效力设想如下:
  1、明确父母于未成年人财产上的权利。父母基于亲权对未成年人财产有管理权和用益权,并排除第三人对该权利的侵害。父母应负担未成年人财产管理、教养、与讼费用等,收益剩余归子女所有。管理权终了时,父母应进行其管理的清算。第三人赠与未成年人财产时,声明不由其父母享有管理权的,应指定管理权人。
  2、明确父母于未成年人财产上的义务。非为子女利益不得处分子女财产,处分重大财产时应告知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进行利益考虑。父母行使亲权对子女负与通常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
  3、明确未成年人财产上的损害责任。父母因亲权行使不当,给未成年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应承担的责任,即未成年人因侵权或债务不履行时对其应负的财产责任,先以子女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父母财产承担。
  四、结语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及财产利益,完善未成年人财产制度,是维护和促进未成年人人格的独立及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从审判实践的需要看,明确未成年人财产,可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司法实践中审理有关家庭财产纠纷案件的效率与质量。各国对未成年人财产及父母于其上的管理权等都有较为具体完备的规定,我国也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完善未成年人财产制度,以使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在这一方面符合现代亲子法立法之趋势。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具有特殊性,一般无法通过未成年人自己行为来保护,特别是在父母侵犯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时更是如此。所以法律要对未成年人财产保护予以充分重视。新修改的婚姻法没有及时地在这一制度上取得进展,我们就只能期盼以后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来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财产制度。
  
【注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8·

陈棋炎·亲属法、继承法判例判决之研究·台湾:台大法学丛书(二十一),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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