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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物权法时代”的问题与主义——关于“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议的观察与思考

  四、结语:中国向何处去?
  我不希望我这样的提问被简单的指认为是故弄玄虚、杞人忧天,因为现在的中国确实到了对改革进行系统反思并寻求新的整体性共识的时候了。
  要进入“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语境,我们还必须对于改革与宪法的关系做基本的梳理。我们国家的宪法还处于一种改革宪法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特点是“改革>宪法”,因此会产生1996年的“良性违宪” 的争议。与此相应的是,改革宪法的不稳定性,宪法经历频繁的修改。因此,所谓我国的“宪法精神”在改革的背景下还远没有定型,特别是在“改革共识”破裂的情况下,这种“宪法精神”的描述就显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以2002年吴国光的“改革的终结”作为“改革共识”破裂的标志,那么在1978年到2002年,我们的宪法精神大致可以界定为所谓的“改革共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效率优先,改革成为最强大的政治逻辑和社会逻辑。但是2002年以后,我们国家的宪法精神不可避免的分裂了,全社会已经越来越难以分享这种“改革共识”。这场物权法的争议在我看来具有两项基本功能:一是进一步证明了“改革共识”的破裂,二是中国的精英试图以更加根本的社会主义平等原理或市场自由原理重建“宪法共识”。而物权法的颁布,是自由主义的一个胜利,或者说是中国的一部分精英依据市场自由原理重建“宪法共识”的胜利,但这还只是一个刚刚开始的、非常初步的胜利。
  物权法虽然通过了,但其“违宪争议”在理论层面和社会层面都没有结束——它还不可能有定论,因为“改革共识”破裂后的公共辩论还没有终结。“中国向何处去?”这样一个总体性的论题还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展开,而这种展开必然是处于“后物权法时代”问题与主义的氤氲之中。这个过程应该有更多的民众和智识之士去参与、论辩、体验、选择和建构,最终获致一个“主体性的中国” 。
  
【注释】  略
【参考文献】[1]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6。
[3] 田飞龙.物权法草案涉宪争议观点评述与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1)。
[4] 童之伟.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J].法学,2006(3)。
[5] 童之伟.再论物权法草案中的宪法问题及其解决路径[J].法学,2006(7)。
[6] 张千帆.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J].法学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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