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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物权法时代”的问题与主义——关于“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议的观察与思考

  其次是社会主义与市场主义 之争。这里的市场主义以资本自由为核心原则。对于物权法的指导思想或者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在整场争论中一直有一个误解:以为是物权平等原则,实际上不是,物权平等原则只是物权法的一般性原则,物权法的指导思想或最核心原则是物权自由原则。我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是因为如果援引“物权平等“原则,似乎民法学家们偏重平等,而左派却好像要反对这种平等,这种印象是很有误导作用的。在民法学家那里,所谓的“物权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在整部物权法中真正有效的不是物权平等,而是权自由——这又可在逻辑上进一步演化为资本自由。因此,实际上物权法的真正指导思想是物权自由原则,只是它被包裹在物权平等原则之下而避免了直径进入辩论语境。“后物权法时代”将围绕该部分争议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转型中国的方向应该是继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性质的平等之道,还是顺着市场经济和私有化的改革之路进一步走向一种西方式的资本自由之道?
  再次是民权单数主义和民权复数主义之争。民法学家的头脑里往往存在这样一个公式“民权=私权”,我将这种极端的私法观念称为“民权单数主义”。如果我们对于历史不是很健忘的话,我们一定会承认即使在古典自由主义最为兴盛的时代,这种共识也不可能完全成立,而现代社会中公民积极权利不断扩展的现实更是打破了这种“单数主义”。尤其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反对“民权单数主义”,强调一种“公私兼顾”的“民权复数主义”显得特别重要。当我们说“保护民权”的时,我们必须注意中国的特殊性,即“民权”存在两个层面:一是作为市场主体的私人权利,包括私人物权;二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成员而享有的对于公共财产的权利。因此,中国之“民权”不等于“私权”,还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的成员权。我们讨论现时代一切重要的政治与法律问题,需要以这种真实的中国“民权”结构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公法就具有双重功能:一是限制公权力对于私权的干预或侵犯,公权力在针对私权时采“消极主义”,这主要涉及市场领域;二是国家对于所掌握的全民财产有积极去实现其价值的责任,以切实增加全体人之福利和保障,这基本上涉及社会保障领域。私法则通过精致的规则技术提供市场主体自由发展的机会和空间,私法对民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市场领域。在国家以公共财产投资的方式进入市场竞争领域时需要遵循市场的平等竞争原则,但是国家对于垄断性资源的经营可以基于公共目的维持不同于市场的制度安排,以促进社会主义国家成员权的实现。因此,我们看到物权法并不是如梁慧星所说的那样是先进 的,抛开立法技术不谈,但就该法对于我国社会财产构成的认识及处理来看,其先进性显然是片面的,即过于片面的强调了“私有”观念和权利。真正先进的中国物权法应该是“公私兼顾”的物权法,这不仅有观念的基础,也有物质的基础,而且在当今的中国,最缺的或最值得呼吁的不是“私有”观念,而是“公有”观念。如果片面强调“私有观念”,在“改革共识”破裂以后仍然继续过分简单化和粗暴化的“私有化”,那么不仅会萎缩中国的公共精神和公共道德,而且会遮蔽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公有”观念和权利。
  最后,我要强调,我们社会现在具有特殊的不同于西方的本土资源 结构,我们的“公有”观念和权利仍然构成我们社会的重要资源,不能基于简单化的理想(改革在知识资源的支持上基本上吸纳的是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的方案,他们的方案存在明显的古典自由主义的倾向)而抛弃这种类型的资源。等到彻底私有化、社会整合出现巨大裂隙时再去寻求公共精神体系,就为时太晚且成本过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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