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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职务犯罪风险防范

  A、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6)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B、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刑法93条第2款所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
  C、行为人在实施报复陷害行为的过程中,捏造犯罪事实诬告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应视行为的个数、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或按想象竞合犯处理,或按牵连犯处理,或实行数罪并罚。
  (34)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395条第2款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10)项规定,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贪污、受贿等犯罪的死刑问题。出现“慎杀”现象(举近期案例)
  
  公务员常见犯罪特点:
  在刑法上犯罪黑数与发案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现实中未发现的犯罪,后者指已曝光,受到指控的犯罪。说实在话,我们国家是偏重于发案数的分析而忽视了犯罪黑数。单纯通过发案数来了解犯罪现实是不准确的。比如说,你不能凭某一段时间高官落马多,就说,经统计,高官犯罪增多。实际上,如果你专抓芝麻绿豆官,是否会得出基层犯罪比例大增的结论?无视犯罪黑数,专注发案情况是一种掩耳盗铃的做法。
  
  犯罪黑数尽管是重要的、关键的问题,它关系国家的大局。
  
  发案特点于微观而言,探讨哪些单位,特别哪些人会出事,如何出事,出事后的命运怎样等会有警戒意义。所以,在这里,还是重点讲这个问题。
  
  公务员职务犯罪可归纳为八大特点:
  第一,涉及罪名多,以贪污、受贿(特别是索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居多;发案范围广,呈蔓延趋势;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一再攀升,一些高级干部卷入其中。渎职罪则主要发生在基层,立案查处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职位低。
  从发案范围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涉及各个领域各部门。如徇私枉法犯罪发生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放纵走私罪发生在海关部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等渎职犯罪发生在税务部门,商检徇私舞弊犯罪发生在商检部门等。可以说,每一种职权都有被滥用可能。并出现由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发展,由林业部门、工地管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向公安、边境管理部门发展,呈扩大趋势。从发案数看,一直呈上升的态势。职务犯罪侵害国家管理秩序、国家安全、公私财产以及人身权利,涉及社会管理的许多方面,发案单位涉及各行政执法单位,尤其在司法机关、税务、土地等行政执法部门表现尤为突出,反映出这些部门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对私人滴水之恩,以国家之财涌泉相报的倾向。伴随市场经济对人们的教化作用,将导致越来越多的人走向权钱交易的道路。以基层政府机关为重点。
  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具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职责,在各执法部门尤其是一线上承办具体的事务,直接接触被执法单位和办事人员,犯罪机会较多。如公安基层民警、治安警、交通巡警;税务所专管员、查帐员、发票员、稽查大队稽查员、企财科长;海关报关员、查验员、统计员、退税员、调查员、接单员等等。
  第二,渎职犯罪经常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公务员因渎职而放弃行政管理权力,或者滥用权力,职务犯罪又往往与严重刑事犯罪相关联,其中存在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提供便利和保护的情况。
  第三,从案犯年龄来看,呈现多层次化,存在“59岁”、“26岁”、“39岁”现象。
  “59岁现象”具有五个特点:一是犯罪者都临近退休或离休,或者是在退居工线之前。按60岁正常退休推算,90年代以来查处的职务经济犯罪分子主要是30、40年代初出生的一批人。二是犯罪人大都经过长期从政考验,大部属于中、高级官员,有的级别相当高。三是这干部在长期工作中总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大多数人一生清廉,没有给自己捞到什么好处。四是主要是受贿、挪用、贪污。五是心理不平衡。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还想通过拥有金钱换回权势的“感觉”。
  “39岁现象”有四个特点:一是犯罪人主要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出生,70年末80年代初上大学,80年代末开始走上领导岗位。二是大部分发生中层干部中间。三是以行贿为主,表现为买官卖官司,为保证获取官位,尽其所能以钱换权。四是买官得到官位后变本加厉受贿、贪污,捞回投资成本。造成“39岁现象”主要是在干部选拨,任用方面有问题。
  “26岁现象”也有四个特点:一是踏上岗位不长,刚拥有一点权。出生主要集中60年代末,70年代及80年代初。二是既有贪利型职务犯罪,也有渎职型职务犯罪,其中贪污、挪用多,数额大,胆子大,无所顾忌。三是大部分犯罪发生在企业。四是有不少是破格提拨,重点培养领导干部,后备干部。
  第四,从犯罪形态看,相互勾结,“窝案”、“窜案”多。往往是一查一窝,一挖一串。相互勾结,上行下效,共同作案,认为“他人能干的,我为什么不能干”、“一起干最保险”。不再是“单兵作战”的个人,而是“利益均沾”的集合体。这一趋向主要表现在亲友集体职务犯罪、管理层集体职务犯罪及单位职务犯罪:
  亲友集体职务犯罪。此种腐败以权力为基础,以金钱为目标,往往是家庭成员多人参与,成为腐败现象中的一个独特现象。色情腐败也严重。
  集体职务犯罪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和表现形式:一是集体截留,设小金库;二是集体造假,有福同享;三是集体敲诈,坐地分赃;四是集体走私,相互勾结;五是集体卖官,权力出租。
  以单位名义、集体讨论或一哥个人决定实施犯罪的这种单位职务犯罪增多。主要原因是自以为为单位办事没事。其实从我办的案子来看,为单位办事被抓是最不合算的。举杨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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