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第405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
2条第(5)项作如下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
2条第(15)项作出明确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407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
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
2条第(16)项作出明确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19)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408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
2条第(17)项作出明确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2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409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
2条第(18)项作出明确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B、本罪只能发生在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过程中。
(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410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
2条第(19)项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行为"情节严重"的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区性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公亩)以上的;(2)12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
2条第(20)项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