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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

  
  此时,我想起了几天前亲眼目睹的一个被提审了3天3夜后凌晨回到仓后死亡的叫“陈伟祥”的增城犯罪嫌疑人。求生的欲望、非人的折磨、难以忍受的痛苦,迫使我按照刑警们的要求提供假口供。
  
  关于公安人员连续六天六夜对我刑讯逼供的情况,我在广州市第X看守所关押期间同监仓(258号)齐海波、徐正礼等10名室友联合签名,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在1999年4月22日晚上10时30分左右,我258室的仓门打开,管教将4783犯号的谢湛峰叫出提审。当晚没有回仓室,直至28日下午1时谢湛峰才被提回258仓室。返回来的谢湛峰与22日出去时变了样。出去时精神,身体各方面都很好,返回时一脸浮肿、脸色呈暗灰、双脚肿胀,在他洗澡时,我们见到他身上(包括头部)多处伤,人亦疲倦极点,洗完澡倒地即沉睡。”
  
  2000年1月27日,在一审庭审中,我曾多次向合议庭的法官们反映情况,投诉被刑讯逼供时,非法取供,同时将两份被提审6天6夜共135小时,被打得满身伤痕的证词,由我的律师交给审判长,但审判长一句话就驳回了,说是与本案无关。
  
  由此可见,上述公安人员邀功心切,根本不把我当人看,他们肆意践踏人权和法制,任意出入人罪,他们是制造我牢狱之灾、断送我人生前程的始作俑者。
  
  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我经常思考“人性”两个字。我遇到过不少披着一张浅薄的法律外皮,玩弄着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干着一些既无法律依据,更无人性的践踏人权的事情,他们从没有换位思考过,他们从来没有担心过别人会怎样对付他!作为一个人,人性是人的基本特征;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是理性与人性的统一体,忽视其中任何一面都是怪物。然而,怪物不少啊!谈到报应。
  
  危机的出现,首先要的不是责备自己,悔恨自己没有做好风险防范或责备他人。理性的做法是最大程度地令清白的我尽快地、尽量地减少对自己的伤害地恢复原状;最大程度地令有罪的我能让相应执法机关合法地定罪判刑,而不轻罪重判,一罪多判及受到刑讯超期关押等人权侵犯。
  
  面对危机,对当事人来讲,我认为必须是自救和他救相结合,具体注意以下八点:
  1、没事别躲,身正不怕影歪。有时候,别人的事情可能会牵连到自己,但自己不一定就有事。如果你能肯定自己没有事,那就不必害怕,更不必躲藏。很多时候,躲藏带来麻烦(有罪推定意识根深蒂固)。
  2、不要轻信诱供。相较刑讯逼供,更多的是诱供。……
  3、要灵活应付刑讯逼供,变相逼供。首先介绍逼供特点。……
  4、认真核对讯问笔录,严防伪造。……
  5、不服要上诉。……
  6、争取取保、缓刑及监外执行。……
  化解危机,总体而言,最重要的是要注意下面两方面:
  7、陷入刑事危机涉及的法律问题真的相当多,尽快了解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知识,有一个捷径,就是通过同窗关押人员了解。
  8、不管是面临风险,还是已经陷入危机,要尽快得到专业律师的负责任的帮助。
  如果仅仅是面临风险,还比较好办……
  我讲的专业律师负责任的帮助,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专业律师的帮助:
  如何选择一个专业律师?
  介绍一下律师特点如何选择一个好的或者适合的律师有很多学问。大家可看2002年3月3日信息时报对我的采访《请个好律师的三大绝招》。
  如何评价律师的专业水准?
  追求最出色的辩护——律师水平的至高级数是专业型。
  律师水平可分三种类型:感觉型、机械型及专业型。
  最高水平的辩护,打通文史哲,渗透法情理,对法律既要有深切的透射,同时又要跳出法律看法律,站在一定的高度,结合不同的案情,采取不同辩护风格。
  最高水平的辩护,是很少看到法条的,审理具体个案,除非很特殊的法律条款,一般情况下,法官都知道具体的条款的,问题的关键已不在于条款在哪里,而是对法条如何理解。最高水平的辩护,已经是将法条融化在心中,胸有成竹,考虑心理学的因素,换位思考,采用最能敲动法官心灵的方式辩护。
  类似古代武林人士,分乱套拳、套路拳及迷踪拳,游刃有余,进可攻退可守,超越套路,胜于套路。
  成功的辩护是辩护过程和辩护结果的和谐统一。有高度的责任心去全面搜集资料和演绎资料。水平可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能否以最快的速度将相关的证据、法律资料“一网打尽”,二是深刻地读解这些资料,将这些资料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作出登峰造极,活色生香的演绎,转化成具备法理性、逻辑性、鉴赏性、鼓动性的语言或文字,让司法人员爱你没商量或被逼得不得不爱。
  善从辩护风格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抗辩型(马某案)、求情型(周某案)、说理型(梁某案)或综合型(龚某案)。
  
  抗辩型举马某案:
  指控的“10500克海洛因案”的犯罪事实为:
  98年5月26日,马文贤、张占才与马建国、马学明在华海大厦1310房密谋由马建国、马学明以每克85元的价格,将海洛因10500克贩卖给马文贤、张占才。当日下午6时许,马文贤、祁建伟在南方大厦轮渡码头从马建国、马学明处交接得海洛因30块,并拿到梅园西路17号之一梅园阁601房匿藏。
  关键辩护观点:
  (1)本案缺乏关键物证、书证——鉴定结论一号箱毒品30块10500克,明显系控方指控马学明、马建国贩卖的一宗毒品。祁建伟说在清点完“10500克海洛因”后,“按马文贤意思找了几个食品袋,装了几块后返回海珠饮食中心”,那么控方指控的10500克海洛因从何而来?究竟存不存在10500克海洛因?为何不作封存及签认?
  马学明为控方指控的“一手货主”,与马建国、“陌生人”一起将此毒品交给马文贤,马文贤与祁建伟打开过10500克海洛因之包装袋并又重新装放好匿藏于601房,那么,此物证上肯定有马文贤、祁建伟、马学明、马建国(或“陌生人”)的指纹。据马学明所讲,公安人员曾取其指纹及掌纹,可见,是在公安机关有意识作指纹同一性鉴定情况下,仍找不到毒品上有马学明等同案犯的指纹!指纹鉴定未发现马学明等任何人在“10500克海洛因”及其附着物上有指纹又说明什么?
  为何贩卖高达892500元(10500克,每克85元)海洛因给刚认识的人,愿意“先取货,等十来天后卖了再结算”呢?而连一张掩盖非法目的假合同和假欠条等书证都没有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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