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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

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


王思鲁


【关键词】国企犯罪风险防范;危机化解
【全文】
  主讲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www.chinalr.net)首席律师 王思鲁
  时 间:2003年10月至11月
  主持人:据报道,在我们国家,国企中职务经济犯罪的严重程度仅次于金融系统,因而,有人说,国企是职务经济犯罪的重灾区。大家都知道,国企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大问题。我们有幸邀请到一位在国内颇有声望、办过不少大案要案的广州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思鲁先生来到这里给大家作一个《国企职务经济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的专题报告。王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尤其在华南地区,被人们誉称为“金牙大状”。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紧贴司法实践,以案说法,发表过不少著述,又被称为“学者型”律师。今年10月底,王律师应邀在广州市2003年度工业与经济法制论坛(广州市市属国企处级干部培训班)上分四次作了同题演讲。据说很受欢迎。其后,广州钢铁集团、广州轻工集团、广州纺织集团相继邀请王律师作了同题报告。我希望大家同样感兴趣。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
  开头语
  今天的专题为《国企职务经济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在进入专题前,我先向大家提个小小的请求:大家最好不要作笔记,这是一家之言,不代表权威;不用考试;不作笔记,更利于记忆、思考;很少涉及法律知识的介绍,我希望的是大家能从中得到一点启发,一些思路。还有,我很喜欢对话式的论坛,欢迎大家打断我的话,随时上台发言。
  正如主持人所讲,在我国,国企中职务经济犯罪的严重程度仅次于金融系统。中国走向市场后,国企在传统的管理模式打破,新的管理模式又未成熟的特定时期,的确存在太多的真空地带、软基地带,加上在大气候的影响下,职务经济犯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说实在话,企业的犯罪现象也不是中国特有的,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据报道,在最近二年内全球有37%的企业备受犯罪困扰,在标榜为法治国家典范的美国也很普遍。只不过,在我国,除一定程度的严重性、普遍性外,还尽显出转轨时期的时代特征而已。我国政府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越来越重视遏制职务经济犯罪。相信大家注意到,近期,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以联合国公约的形式规定了腐败行为的定罪,共分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9种,并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追回法律机制。国际社会在腐败犯罪资产追回方面的合作,将迈出实质性的步伐。腐败分子即使将财产转移到境外,最终将竹篮打水一场空。
  在座各位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精英,对职务经济犯罪问题肯定有过深刻的思考。考虑到你们这些高层次的交流对象,我将结合自己的办案思考、从职业律师的视角,力求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地与大家交流一些切身的体会,而不把时间放在一些四平八稳、面面俱到、不痛不痒的法律知识介绍上。
  今天这个专题分四部分: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特殊成因分析;国企职务经济犯罪风险防范;国企职务经济犯罪危机化解。前面两部分是本专题的基础,最后两部分更多是我的切身体会的总结,是本专题的重点。
  大家一看这个专题的题目,肯定意识到这个专题会涉及一些敏感问题。比如,在大庭广众之下谈刑事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是不是教唆犯罪,挑战社会?其实,这完全是误解,必须先予澄清。
  律师是干什么的?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帮坏人说话或者“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即使立法存在应予堵塞的漏洞,律师钻了空子,也是法治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刑事法的基石!特别是,律师钻了这样的空子可提醒立法者注意完善立法,这是实实在在地通过推动立法修改来为法治添砖加瓦。如果立法上存在的漏洞仅仅是具有一般危害性的行为,大家都知道,在法治社会只有达到相当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应规定为犯罪,律师钻了这种仅有一般社会危害性的空子,作无罪辩护,更是法治的要求。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现代意见上的辩护律师制度是伴随法治而生,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而设置的。律师作为民间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一股力量,其宗旨是在刑事追诉这种民与官最白热化的抗争中,力求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制衡着国家司法权的滥用,推动着公正的实现。可以说,只要是依法操作,胜了,是法治;败了,亦是法治。
  一、现在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特点
  我国颁布了两部刑法,第一部是1979年颁布的,另一部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的,79年刑法规定了192个罪名,其中牵涉到职务经济犯罪的有20多个, 97年刑法修正案规定的罪名有418个,其中国企可能涉及的职务经济犯罪有100多个。特别是,刑法规定国企作为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的有几十个罪名。
  在法律上,犯罪有行政犯和伦理犯的划分,伦理犯意义上的犯罪是指老百姓及古今中外都认为是犯罪的,例如抢劫、强奸、杀人等,行政犯意义上的犯罪,老百姓不认为他是犯罪,但由于政府的规定他为犯罪,如果人们触犯了这些规定就构成犯罪。对于行政犯意义上的罪名,很多人都不清楚,我们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人士,对于97年新刑法规定的这些罪名,也显得比较陌生,都很难全部清楚有哪些罪、何种情况构成此罪及量刑幅度如何。作为国企及其管理人员,在不清楚这些罪名的情况下,陷入“法网”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国企及其管理人员可能涉及的100多个职务经济犯罪罪名中,可能触犯的主要罪名有近三十个。基于时间关系,我重点介绍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8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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