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教育服务水平还很低。除了历史的原因和国家对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外,教师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也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师的整体竞争力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严重背离。另一方面,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出现教师供大于求的局面,允许外国教育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在我国提供教育服务会加剧部分地区教师之间的竞争,引发各类就业问题。同时,由于海外优厚待遇的吸引,国内的优秀教育人力资源大量流失也会加剧国内教育人力资源的短缺。如何促使自然人流动的良性循环是我国今后发展教育服务贸易必须重视的问题。
(二) 对策
首先,积极谈判,对等开放。我国是少数开放教育服务市场的WTO成员之一。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教育服务还很落后,教育发展水平很低,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教育资源分配不公,浪费严重,高素质的教育人力资源不足,需要积极推动教育服务业的法制化、产业化、国际化、多元化、现代化和特色化进程。 因此,允许其他成员的自然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教育服务有利于引进优秀的海外教育人力资源和引进先进的教育理念与教育方法,促进我国教育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WTO成员没有向我国开放教育服务市场,这就造成教育服务贸易事实上的不公平。因此,我国可以利用WTO规则,有针对性地与还没有开放教育服务的有关WTO成员进行谈判或磋商,争取获得进入这些成员教育服务市场的机会。
其次,完善立法,严格规范。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当一部分领域有待于完善。就自然人流动提供教育服务而言,虽然已经存在一些法律规范,但是,如前所述,这些规范立法层次低,内容零散,互相矛盾,有些还与我国的承诺相冲突。因此,我国应深入研究“入世”后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加快教育立法进程。同时,也应正视教育服务开放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对自然人流动提供教育服务的规范与管理。
最后,履行承诺,争取权益。作为一个政治大国和上升中的经济大国,我国应当树立一个“遵守条约,信守承诺”的良好国际形象,切实履行“入世”承诺,开放教育服务,允许自然人流动提供教育服务。同时,我国也应积极加强与其他尤其是没有开放教育服务的WTO成员之间的磋商与合作,争取和维护教育服务贸易利益,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我国教育服务水平的快速提高,鼓励国内的教育服务机构和个人到境外提供教育服务。另外,作为一个发展中成员,我国可以利用WTO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特殊待遇,运用GATS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一般例外等规则,在加强对自然人流动提供教育服务的规范与管理的同时,尽快熟悉WTO规则,充分利用规则,进而参与制定规则,逐步改变我国被动接受规则的局面,参与制定自然人流动谈判和GATS规则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