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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自然人流动

  四、 我国的教育服务立法与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
  在国际教育服务呈现日益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趋势下,我国对教育的属性仍存在不同的认识和激烈的争论,即教育究竟是公益性事业还是一种产业,是一种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还是一种服务性产业。 在我国加入WTO并且承诺开放教育服务市场并先后颁布实施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一系列教育法律规范后,对教育产业属性的争论仍未停止。事实上,在我国,当代教育早已既是社会事业,也是服务产业。[10](P108)我国现行的《教育法》明确提出发展“教育事业”,又在第25条第3款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允许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完全否定教育服务的产业属性。另一方面,WTO已经把教育服务纳入国际服务贸易的部门体系,作为WTO成员,我国必须遵守国际条约,信守开放教育服务的承诺,这也就在事实上承认了教育服务的产业地位。
  我国在加入WTO时对教育服务作出了四个方面的承诺,有限制地开放我国的教育服务,其中对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规定,其他成员的自然人可以接受中国学校和教育机构的雇佣和邀请到中国提供教育服务。但是,我国在具体承诺表中也对教育服务的自然人提供者作出资格的限制,对自然人的学历、专业职称和专业工作经验作出严格的规定。
  为兑现开放教育服务的承诺,我国开始逐步完善教育立法。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教育法律体系,除了颁布实施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之外,还根据“入世”后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我国的“入世”承诺颁布了包括《中外和合作办学条例》等在内的法规和规章。不过,遗憾的是,对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还缺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对自然人流动提供教育服务的规定仅散见于各种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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