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WTO成员也对自然人流动作出一定的限制。首先,开放的领域有限。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额在国际服务贸易总额中只占1.4%左右。由于贸易利益的冲突和服务贸易水平的巨大差异,各WTO成员在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的谈判中分歧很大,谈判进展缓慢。各成员采用各种措施推迟对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开放的步伐或减少开放的领域。其次,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待遇受到限制。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一样,在市场准入方面,GATS也包含了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两大原则,不同的是,GATS实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允许诸多例外的国民待遇,[3](P29) 对自然人进入其他成员境内也只限于短期和暂时停留。
因此,自然人流动体现了以下法律特征。(1)GATS对自然人身份严格限定性。根据GATS关于自然人流动的附件的第一项的规定,该附件“适用于影响作为一成员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的措施,及影响一成员服务提供者雇佣的一成员的自然人的措施”。根据GATS第28条(g)和(j)项的规定,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包括本人直接独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和非独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即受雇于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一般说来,非独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主要受雇于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国公司或外国公司派驻东道国的分公司。但是,对于受雇于东道国的本国公司的自然人是否属于自然人流动的范畴存在争议。[4](P182) 本文认为,受雇于东道国公司的自然人与受雇于东道国境内外国公司的自然人均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东道国在性质上没有区别,应该属于自然人流动的范畴。 (2)服务方式具有国际性。WTO服务的国际性决定了服务贸易方式的跨国性,即服务的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本国以外的WTO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其生产要素发生了跨国流动。 (3)服务对象具有特定性。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的对象是东道国境内的客户,包括东道国国内的客户和来自于东道国境外的客户。 (4)服务地点受到限制。无论服务对象来自于东道国境内或境外,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的地点是东道国国内,如果服务地点在自然人本国境内,其提供服务的行为则不属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的范畴。(5)东道国对自然人享有规范和管理权。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涉及东道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经济主权和国家安全等诸多方面,东道国必然会加强对自然人提供服务行为的规范与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也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规范。
三、 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自然人流动
(一)作为教育服务贸易模式的自然人流动
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部门,教育服务具有本身的特殊性。教育服务的对象是受教育者,服务的内容是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与培训服务,即传授知识和培养技能,而受教育者的知识的增加和技能的提高程度及其实际效用需要通过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得以验证和评判,其验证和评判的标准与程序也比一般的服务活动复杂得多。同时,教育服务还承担着民族文化传播和传统继承的重任,甚至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诸多因素。因此,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比其他的服务贸易更加复杂,承诺开放教育服务的WTO成员对自然人流动采取有限开放甚至限制的措施也就不足为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