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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规则到生活法则——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史的另类解读

  收继婚在中国古代大都称之为寡妇转房,与其他文化相比,中国传统文化的大多数时期对待性一直抱有一种宽容的态度,翻检史料我们不难发现在中国早期包括收继婚等所谓乱伦现象就不少见,但自儒家伦理占据社会主导地位之后,中国传统法律,除元代等少数朝代外对收继婚就开始采取了严厉的限制态度,如唐律中就明确规定禁娶曾为袒免亲之妻,明清法律不仅对收继婚明令禁止,还规定违者处以绞刑:“凡嫁娶违律,罪不至死者,仍依旧律定拟。至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罪犯应死之案,除男女私自配合,及先有奸情后复婚配者,仍照律各拟绞决外,其由父母主婚,男女听从婚配者,即将甘心听从之男女,各拟绞监候,秋审时核其情罪,另行定拟”。 但如果我们仔细阅读清代的有关条例,又可以明确地发现有清一代国家制订法本身对收继婚的态度也在逐渐发生变化,逐渐由严厉禁止,向相对严厉禁止转变。
  尽管国家制订法对收继婚历来严加禁止,但现实生活中收继婚的存在却历朝均有,绝非个别现象,特别是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如清顺治时陕西潼关道汤斌曾对当地民间收继婚的盛行做过如下描述:“窃以为三秦为文武周召之地,何教化陵夷至此。更可骇异者,兄收弟妻,弟收兄妻,法当两绞,而乡愚之人公然嫁娶,甚至父母主婚,亲朋相贺,真禽兽之行恬不为怪” 。收继婚的存在,甚至在某些地区的流行究其原因无非有三,一是贫穷,娶不起妻子,只好收房;二是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调。中国传统文化重男轻女,在某些地区存在着溺女婴的习俗,结果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清代著名学者赵翼曾公开指出:“甘省多男少女,故男女之事颇阔略,兄死妻嫂,弟死妻弟妇,比比皆是”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丧夫之女人的生存问题,前面我们已经表明在中国古代女人无法独立生存,丧夫之后,由其夫之兄弟收继无疑是一种家庭之内的自救方式之一。由此可见,收继是民间对于贫穷与男女比例失调的一种自发调整。
  民间收继婚的大量存在,并公开化,足以表明官府的默认态度。出于名分上的考虑,严禁亲属之间的性关系历来是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之一;换言之,能否保持亲属之间性的纯洁也是中国历代读书人所设定的区分人与动物的最基本道德之一。因而能对收继婚加以默认,足以表明生活法则的强大。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可视为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的补充,即尽管某些主张符合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但由于与民众的现实生活反差太大,迫使官府不敢轻易地将其写入法典,只有通过舆论和国家所掌握的行政权力加以提倡。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寡妇再嫁问题。
  中国传统的文化是男权文化,在夫妻关系上一直强调妻子对丈夫的绝对服从,强调妻子对丈夫在感情和贞操上要守贞,要从一而终。尽管道德家们对此极力鼓吹,国家也从政策上加以引导,如对那些守节的寡妇们给予表彰等。然而,我们翻遍历代法典,除有对命妇再婚及一般寡妇再嫁时间上(需为亡夫服丧之后)的限制性规定之外,如明朝法律观点:“命妇夫亡,再嫁者杖一百,追夺并离异”, 却找不到有关国家禁止普通寡妇再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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