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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再修改,切莫遗忘被害人

刑诉法再修改,切莫遗忘被害人


赵雷


【关键词】刑诉法再修改
【全文】
  根据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今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审议。作为一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基本法律,刑诉法的这次再修改引起了方方面面的关注。
  刑诉法自1996年第一次修改以来,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在某种程度上讲,刑诉法的发展史实际上就是被告人人权保障不断得到加强的历史,也就是被告人诉讼地位不断得到提高的历史。在这次刑诉法的再修改过程中,众多学者撰文呼吁应该继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这和我国近十几年来刑事司法改革越来越重视保障人权是分不开的。但是,我们在不断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时候,却没有同步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一直处于被遗忘的状态。笔者认为,在这次刑诉法的再修改过程中,切莫再遗忘掉被害人。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被忽视在我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困难。例如,青岛市中院曾对近5年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情况作过调研。结果显示,5年来,有2300余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80%以上的案件民事部分执行不了,成为“空判”。二是由于刑事诉讼是靠证据来推进,受客观条件和办案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有些案件证据的搜集十分困难,直接导致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案件无法侦破,或者被作不起诉处理,或者被撤销,或者被告人被判决无罪。在没有明确的刑事责任人的情况下,被害人原本理应从加害方得到的民事赔偿就更无从谈起。
  在被害人因为受到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国家应该主动承担起补偿救助被害人的责任。在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被害人的利益。此次刑诉法的再修改应该建立起国家对被害人的救助补偿制度。
  从理论基础上说,国家对其公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负有保护之责。依据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社会契约,国家独占防卫力量,有权禁止公民在遭受犯罪侵害时寻求私力救济;相应地,国家则负有预防犯罪使人民免于犯罪侵害的义务。国家未尽预防犯罪之责任而保护失败就是国家既违背了其义务。公民依据与国家之间订立的不成文的契约把追究犯罪的权利交给国家来换取国家的保护,而当国家追究犯罪失败,致使刑事责任人空缺,被害人得不到赔偿时,也说明了国家没有遵守承诺,违反了契约,所以当被害人不能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失给予补偿。另外,通过社会政策来改善和关心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这是整个社会的一种责任,当社会成员因犯罪被害而致残、死亡或贫困、无人供养时,国家对被害人提供福利性的补助,也体现出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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