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赔偿立法情况。1959 年6月11日,我国台湾地区公布《冤狱赔偿法》经过三次修正,具体确定了刑事赔偿依据的归责原则、范围程序等内容。1980年7月2日公布《中国台湾地区赔偿法》对国家赔偿作了一般性规定。
纵观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赔偿制度的立法情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无论先行制定
国家赔偿法,还是先行制定刑事赔偿法,凡采取
国家赔偿法法典化的国家和地区,刑事赔偿都采取了单独立法的模式。国家赔偿没有采取法典化的国家,将刑事赔偿的有关内容规定在
刑事诉讼法中。虽然以上的分析不尽周全,但不可否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带有普遍性的。所以笔者认为刑事赔偿之所以单独立法是由于刑事司法活动的特殊性决定的,那种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很少在
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司法赔偿而单独立法,是由于在这些国家中司法赔偿仅限于刑事损害赔偿,可以放在
刑事诉讼法解决,或者由于冤狱赔偿事关重大,往往在国家赔偿立法之前就已经规定,或者囿于司法豁免原则,根本不作任何司法赔偿的规定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⑿
二、我国学者对刑事赔偿立法体例的一些建议
国家赔偿法实施十一年来,对刑事赔偿立法体例上缺失学者们也多有关注,提出了一些可资借鉴的意见。有不少学者主张将刑事赔偿单独立法。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合二为一是
国家赔偿法宏观方面的缺失,因为二者法律义理不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费用,强行将二者合二为一结果只会适得其反,影响法律的实施及立法原意。⒀有的学者认为学界提出了各种修改建议和意见,但
国家赔偿法与刑事赔偿法分别立法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国家赔偿法可作为基本法,所有公务人员的过错侵权受此调整。⒁有的学者主张创制国家赔偿程序法,来解决刑事赔偿立法存在的问题。⒂还有的学者甚至主张废除现行
国家赔偿法,以民法和
民事诉讼法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本没必要讨论刑事赔偿立法的问题。⒃当然主张保持现有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混合立法模式的学者也大有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