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赔偿立法体例考察
(一)德国刑事赔偿的立法情况。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有关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就已经建立起来,1898年德国颁布了《再审无罪判决赔偿法》,1904年颁布了《无辜羁押赔偿法》,1932年正式颁布《冤狱赔偿法》。1971年3月8日颁行《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⑹1981年6月26日联邦德国颁布《
国家赔偿法》,但1982年10月19日被联邦
宪法法院宣判无效,目前德国尚无统一的国家赔偿法典,虽然1981年德国国家赔偿法已经废止,但体现了德国国家赔偿制度发展的趋势。⑺从该法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该法实为国家赔偿的一般性规定,对刑事赔偿的明确规定体现在第5条司法和立法的责任一条。《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为现行刑事赔偿依据的法律,该法专门规定了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以及适用的特别赔偿程序。
(二)日本刑事赔偿的立法情况。1947年,日本制定了《
国家赔偿法》,并于同年10月27日正式公布施行,1950年,日本又制定了《刑事补偿法》。⑻日本《
国家赔偿法》只有9条,内容主要是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的范围、民法的适用、有关赔偿额的规定等,没有规定赔偿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赔偿的有关内容。日本《刑事补偿法》共26条,还有附则多条,详细规定了刑事补偿的归责原则、范围、标准、程序等内容。
(三)奥地利刑事赔偿立法情况。1948年12月18日,奥地利制定了《公职责任法》,实际就是
国家赔偿法。1969年7月8日奥地利国民议会通过了《刑事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⑼奥地利法律有关刑事赔偿的制度具体体现在《刑事赔偿法》中,1989年奥地利《公职责任法》的修改,并没有将刑事赔偿法的内容纳入进来,继续保持《公职责任法》、《刑事赔偿法》并行的立法模式。
(四)法国刑事赔偿立法情况。法国没有
国家赔偿法法典,其国家赔偿制度是以判例法为中心的赔偿法体系。其刑事赔偿制度规定在《
刑事诉讼法》中,在第三编第七节第三目临时羁押的赔偿部分对刑事赔偿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⑽1972年7月5日,法国制定了《关于执行法官和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法》规定了司法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定。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