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诗宗文豪客,卅年政事美誉多。
樊山批判真名世,至今犹传供研磨。
二
樊增祥一生著述甚丰,三万首诗尚且不论,仅就判牍言之,亦堪称“荦荦大观”。其于光绪二十三(1897)年手自编订《樊山批判》十四卷,“自序”中谓“服官十年,凡有讼牒,皆手自批答,先后殆以万计”,应非虚语。身前身后,或经本人亲自主持,或由他人编辑整理,《樊山公牍》、《樊山批判》、《樊山判牍》、《樊山政书》、《樊山批判公牍精华》之类版本众多,数量巨大,皆为研究樊增祥生平思想之重要资料。
如今在林林总总之中,我们选择《樊山政书》进行点校整理,主要出于以下四点考虑。(1)该书收录文牍种类较为齐全,不仅包括批语判词(全书以批为主),更包括咨、详、札、牌示、章程等文移类别;不仅包括公牍文件,更包括诸如《秦中官报序》、《复赵绅元中书》、《书王令景峩试卷后》等政阿论性较强的文章,裨于我们全面了解清代臬藩二司的日常文牍类型。(2)《樊山政书》全书共二十卷,四十余万字,与仅有三、四卷的《樊山公牍》、《樊山判牍》等书相比,收载内容较为丰富;虽然不如《樊山全集》那样宏富,却在司法行政事务上较为专门集中。(3)本书收载之公牍,起自辛丑(1910年),迄于庚戌(1910) ,前后凡十年,这十年又恰好是清末政治法律变革最为显著之时期。加之樊增祥堪为当时地方官僚之典型,因此,此书可以视为这十年间清朝地方司法行政之部分实录。(4)任何历史文本在研究中自有其长处,又自有其局限。清代刑部案牍汇录,如《刑案汇览》、《驳案汇编》、《刑部比照加减成案》诸书,历来为研究者重视。 然而,它们究属于司法高层,一方面,能够进入刑部视野的刑案毕竟有限,另一方面,这些刑案在司法程序上并不完整,前因后果兼而有之者较少,因此,并不能反映清代司法全局。本书收载樊增祥在秦中臬藩两司及江宁藩司任内公牍,由于按察使、布政使所处的独特位阶,公务繁冗,或批复州县文禀,或判决百姓讼案,或者申详部院,或者访查民隐,是以,此书作为研究清末基层政治法律历史之难得史料,有助于开阔研究的视野。(5)此书自清末梓行以来,刻本大都藏之图书馆中,利用起来诸多不便;影印本收于丛书之中,一般研究者困于财力,难以置之案头;价格较为实惠的点校本却一直没有。今天,我们将其点校出来,毫无图利之心,惟略尽绵薄,求为相关研究提供和保存一部基本史料而已。
面对某一具体史料,大抵阅者如法官判案,作者如案件之当事人。法官只有不带成见,耳聪目明,从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反复推敲,方能了然案情的真相。对于史料,阅者亦不应带着“有色眼镜”,只顾从史料中寻找那些与自己事先的想法相符的材料,而应该立足于当时的社会思想背景、个人的立场角度,做较为全面客观的分析,判断作者的真意所在。对于樊增祥及本书所呈现的社会法律内容,笔者亦主张从“社会转型”的宏观角度给以同情的理解。通观全书,在清末社会变革最为剧烈的十年,樊增祥的思想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其一,对变法之态度。樊增祥从根本上并不反对变法,只是更加主张普及教育、思想启蒙,在循序渐进中寻找一条适合中国“民俗风情”的道路。例如,对于制定
宪法,他自言道:“鄙意非不主变法也,惟凡事须循序渐进,为政亦因时因地而各制其宜,未有不问士民之品第何如而遽以西法概中人,且以一成不易不法概施于二十一行省万有不齐之人者,必欲行之,必在教育普及,民智大开以后。……吾非不以
宪法为是,特以时未至而强为之,犹饭未熟而加餐,必为脏腑之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