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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之关系探析

  竞争法上的限制主要是从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目标出发,对滥用权利的行为人进行规范。它主要考虑是否损害了竞争秩序。一般地说,权利的行使如果被认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即往往亦构成权利的滥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就是竞争法上的一种重要的限制。这种限制体现为纠正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不适当的行使给社会竞争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害,使之恢复到正常的法定垄断范围内。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合法垄断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本身是对竞争和市场的一种合法限制,知识产权的存在和行使本身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这里讨论的知识产权滥用,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超越了法律所准许的合法范围,构成了对他人合法利用知识产权的妨碍,从而损害了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是知识产权人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取合法的知识产权范围以外的利益的体现。衡量知识产权是否被滥用的标准在个案上是要看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越出合法垄断的范围,在宏观政策上则是要看知识产权人行使知识产权是否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公共政策目标。
  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存在,直接反映的是知识产权人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用知识产品的公共利益的冲突,在实质上则体现的是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知识与信息被广泛接近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保护知识产权与禁止知识产权被滥用在根本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协调和平衡的可能性。正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的法定垄断权与为了实现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秩序而产生的竞争性利益,竞争法要求知识产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破坏市场竞争结构,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现代的法律制度成功地解决了这种平衡问题,这主要是通过前述的几种限制手段。
  (二)知识产权垄断及反垄断法的规制与利益平衡
  在专有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是指一种合法的垄断,往往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不但如此,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有共同的目标,如促进有效竞争。就反垄断法来说,促进和保护自由公平竞争,禁止非法限制竞争行为,是其基本的使命。在促进创新方面则主要是通过激励创新的市场结构、立足于市场来实现的。它是通过刺激企业的市场竞争,进而通过竞争而实现对创新的刺激的。确实,在促进竞争中反垄断法又激发了创新,使竞争在更高一个水平上进行。
  除了促进竞争,知识产权法更主要的在于促进创新。就知识产权法总体来说,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并且,通过利益平衡机制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以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可以说,在刺激竞争和鼓励创新方面,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有共同的目标。④正是基于对竞争、创新的激励和对消费者福利的确保,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这两部法律规范目标最终被整合至促进市场整体的有效竞争、保障社会利益方面。
  然而,还必须进一步看到,尽管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存在一致性,知识产权人在行使知识产权这种专有权时有可能通过在市场上形成的支配或垄断地位而限制竞争,从而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知识产权垄断和前面讨论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存在密切联系,但不等同。当知识产权滥用发展为垄断时,会导致新的市场主体的进入受到不正当限制。它是知识产权人凭借知识产权垄断性而形成的市场优势限制竞争而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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