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也需要进一步看到在平衡竞争性利益、确保有效竞争和竞争秩序的实现方面,知识产权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机制、保护方式上不大相同。从法律性质上看,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法范畴,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法,它表现为以确权并加以保护的手段而形成静态方式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侧重于对智力成果和信息资源这样的知识产品的产权界定、分享和流转,赋予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相对于知识产权法中其他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竞争行为的产物,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是一种公法规范,其公法性质非常明显。它是一种规制市场行为法,重视维护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等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注重对竞争者个人的保护,更关注在确保公平竞争秩序基础之上的公共利益。不过,虽然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一种私权规范,在确保和实现知识资源生产、流转、利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知识产权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共同的使命。应当说,这在很大的程度上来源于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性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利益目标。
三、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垄断行为与竞争法规制及利益衡量
(一)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其竞争法的规制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本身是知识专有权和知识共享权的相互制约的统一体和平衡体。在打破对知识产品的专有与共享的利益平衡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滥用就难免。为避免知识产权滥用及其他不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受到了来自私权原则和公权的限制。一般地说,知识产权受到的限制有三类:其本身的权利限制,民法上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特别是民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的限制,及作为公权规范的竞争法限制。
民法上对权利滥用的规制,重点是考虑权利人与相对人双方的利益衡量,它“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③实际上,在私法领域,为了实现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境界,特别是实现公益性目标,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很早就被确立了。至今大多数国家的私法都确立了限制所有权的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虽然在知识产权法中很少明文规定这一原则,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同样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