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法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调与平衡
知识产权保护与制止不正当竞争具有密切的联系。为实现知识产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除了知识产权本身的专项法律对权利义务之间的调整外,还需要借助于竞争法中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介入。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上,这可被称为“制度外的平衡”。
知识产权领域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都表现为对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侵害。知识产权法通过确立对知识产权侵权制裁的法律机制,在知识产品的市场流转、应用和传播领域确保了公平竞争秩序。然而,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是“万能”的。一方面,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的一些专项法律无力调整或者调整的力度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干预和调整就显得特别重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角度,可以对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保护不够的地方提供必要的保护。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领域本身也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人的反竞争行为,特别是表现为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将法定垄断转向为经济上的垄断这样一种实质性的“垄断”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出发,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进行调整,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宗旨。
从现实中立法的规定看,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知识产权法已经做了规定的,这就形成了交叉保护或者重叠保护。知识产权法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看成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拓宽和强化。应当指出,
反不正当竞争法渗透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不是没有原因的。知识产权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具有相同经济基础。在促进革新上,两者也有相同的目标。知识产权法通过赋予专有权而直接刺激革新。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禁止从事阻碍竞争的行为而从另一方面激励了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