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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之关系探析

  在现代的竞争经济中,可以将知识活动分类为消费(利用)、生产、传播和革新等类别,知识产权的私权控制限制对知识产品的消费,特别地表现在对以赢利为目的的行为控制,但是这种限制导致了刺激更多的知识产品被生产出来,因而实现了在一个水平上确保了市场和竞争能够在下一个更高的水平上发展。例如,著作权法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但通过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也就是说,虽然知识产权使得公共上的接近或使用通过人为地创造专有权而至少是临时地被限制了,这种临时性限制却在更高水平上激发了竞争。
  二、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协调及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的利益平衡
  在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竞争法之间,存在一种利益平衡问题,需要在实现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反垄断控制、反竞争控制之间达成平衡。这种平衡机制总的来说是平衡各种应当保护的利益,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私权利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利益。
  (一)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协调与平衡的基本观点
  上面阐述了知识产权法限制竞争和促进竞争的机制。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当然,两者的运行机制不同。并且,知识产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可能具有反竞争性质的行为。这种反竞争行为来自于知识产权的不适当地行使。不当行使意味着权利的行使超过了合法的界限,构成了对公平竞争机制的扭曲与损害。
  上述情况根源于在一定情况下的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没有竞争法的约束,知识产权人可能从事的反竞争的行为无法通过知识产权法本身来加以规制。这样一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协调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如何寻找一个最佳的利益平衡点的问题。”②在对知识产权垄断权的确保与对有效竞争的保障方面,存在一种协调平衡的关系。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入世”、国外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纷纷利用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地位在我国抢滩设地的形势下,如何既有效保护外方的知识产权,又防止利用知识产权阻碍对我国企业的合法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在有限地限制竞争中最终增进了有效竞争。不过,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对竞争的增进和确保的机制不同,因为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私法,它主要通过私法的方式调整,即主要以私权保护为出发点和归属。竞争法则以公法的方法来调整竞争关系。在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中,竞争法处于规范一般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地位。知识产权的行使应受到竞争法的约束,必须以竞争法允许的方式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样一来,平衡与协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增进竞争的整体利益就显得十分重要——平衡与协调知识产权与有效竞争之间的关系本身也是完善竞争法的重要内容。通过竞争法规制知识产权领域的反竞争行为就是实现这样一种平衡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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