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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之关系探析

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之关系探析


冯晓青


【全文】
  一、知识产权法在限制竞争的基础上促进竞争的机制
  在专有地使用知识产品、排除他人使用的意义上,知识产权可以被看成是对特定竞争的限制。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使得知识产权人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内获得对其知识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的垄断地位。然而,知识产权的“垄断”并不等于不正当地获得市场地位的“经济垄断”。知识产权独占权本身不能导致得出结论即知识产权人具有市场力。虽然知识产权具有潜在的反竞争效果,这却不意味着知识产权本身在客观上是可以垄断的。在知识产权人行使知识产权时,如确实构成垄断行为,则需要借助知识产权法之外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介入。对此下面将专门探讨。
  知识产权虽然可以被看成是对竞争的限制,它在一些方面以一定的形式限制了竞争,但这种限制能够积极地服务于促进现代工业社会中的竞争,因为它在限制竞争的同时会刺激人们在知识产品的创造领域从事有活力的竞争。像著作权法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利法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法激发厂商改善商品质量,从而刺激同类产品实现价格竞争就是体现。这些都体现了知识产权法激励竞争的基本功能。确实,从合法垄断与限制的关系看,知识产权垄断权的正当行使会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限制竞争,但这种对竞争的限制是实施激励竞争的知识产权法的必要代价。
  “如果知识产权没有激励竞争的基本功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就没有任何积极的和现实的意义。”①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尽管在这种追求动态效率的过程中存在静态的低效率。只是,知识产权法刺激竞争、刺激知识创造的效用和功能是通过赋予垄断权的形式来实现的。这种垄断权的授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竞争的阻碍。相反,在知识产权法和保障有效、公平竞争的法律之间存在一种互动的关联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通过这些机制的运转,在知识产权这种垄断性的无形财产权和竞争制度的保护之间具有逻辑上的联系并且不会存在根本矛盾——知识产权是一个在较低的经济水平上对消费性行为的具体的限制,以便在一个更高的水平上使生产或者竞争被激励直至在实质上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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