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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的行政法解析与建构

  行政职权的内容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划分,这些分类都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和依法运用行政职权。外部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16类:(1)制定行政规范权;(2)行政调查权;(3)行政检查权;(4)行政决定(命令、禁止)权;(5)行政许可权;(6)行政确认权;(7)行政奖励权;(8)行政处罚权;(9)行政强制权;(10)行政委托权;(11)行政合同权;(12)行政经营权;(13)行政物质帮助权;(14)行政裁决权;(15)行政复议权;(16)行政申诉处理权。
  行政职权的配置方式,包括相对静态方式的行政职权的设定,以及相对动态方式的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和行政协助。行政权力的配置必须确定其边界,否则在运作中必然出现无限扩张和滥用的现象。
  行政权限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不得逾越的法定范围和界限,它具有法定性、义务性、依附性等特征。
  行政优益权是指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行政优益权=行政优先权+行政受益权(≠行政收益权)。运用行政优益权应出于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它是对于行政职权行使者的义务性要求。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行政职责具有法定性、义务性、伴生性、强制性等特征。其主要内容包括:避免实体违法,避免程序违法,避免行政不当。
  
【注释】  例如1996年发生在四川省夹江县的一个具有极大新闻轰动效应的打假案,就涉及到技术监督机关与工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如何认定的问题,2004年发生在安徽省阜阳市的劣质奶粉案件,也涉及到工商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与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可见,深化行政职权理论研究、加快行政组织立法步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这里所谓与行政机构改革有关的法律文件,指机构改革中某一行政组织成立(或重新组建)时的有关法律文件,例如1998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具体的“三定”(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方案。

例如机构改革后由原纺织部改设的纺织总会等社会组织,它承担若干比较固定的行政职能,行使专项行政职权。

参见管欧:《中国行政法总论》,台北:蓝星打字排版有限公司1981年第19版,第395页。其中“事实之需要”的表述,显然是将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将行政职权授予其他组织行使的情形也列入了行政授权的范畴。这种情形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则应当视为委托。该司法解释的主要考虑可能是不允许行政机关在没有规章以上的立法依据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创设新的行政主体。

例如,《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都作了这方面的有关规定或近似规定。

尽管从字面含义来看,人们更易于将“行政授权”理解为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将其行政职权授予给其他组织,但这种理解与我国现行立法、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不便于操作。今后能否在经过讨论形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完善有关立法、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而将“行政授权”的法律规定与上述理解统一起来,现在尚难预料。

关于被授权的“组织”究竟有多大范围,起初人们认识不一,多数人将其理解为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社会组织。后来人们发现我国不少法律、法规除对社会组织授权之外,还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授权(从法律关系上看,它们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行政机关”是有区别的),让其独立行使某些行政职权。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授权给公安派出所,使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裁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于是人们将被授权组织这一概念的外延加以扩展,认为被授权组织是指不作为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组织和非行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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