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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

  三是没有规定所有人的回复权利和回复期限。除了从拍卖行及其他公开市场上购买所获得的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等盗赃物外,其他盗赃物不发生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有权从占有人手中回复其物。上述《暂行规定》顾及到了盗赃物所有权人的权利,但没有考虑到占有人获得盗赃物的场所及种类,也没有规定所有人的回复权利,而《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根本没有盗赃物所有权人权利的内容,只注重保护善意占有人的权利,只注重保护财产的交易的动态安全,而彻底舍弃了财产所有权静态安全的保护。显然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也是不可取的。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也应采“中间法立场”,即应区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对占有委托物,原则上适用善意取得;对占有脱离物,除以流通物如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得绝对适用善意取得外,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同时,在立法技术上采“例外规定主义”,即一般占有盗赃物得在一定期间内无偿回复其物,否则逾此期间,占有人即确定地取得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但对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不得请求回复。 2002年底提交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第一次确认了善意取得制度。草案对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即时取得所有权所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受让人在转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并且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的;其次,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转让的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三,法律不禁止或者不限制转让,而且转让合同不属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对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有善意取得,草案规定,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盗窃物、遗失物等,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受让人未通过拍卖或者向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购买盗窃物、遗失物等,所有权人可以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也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受让人返还盗窃物、遗失物的,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勒维摩尔:《善意买受人的法律处境:相似与差异》,载《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2期。
梁慧星、陈华彬(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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