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西方法资源系统化与中国法资源深入化
尚鑫
【全文】
东方和西方在各自的道路上发展了数千年后,当他们跨越大海相遇时,却不禁发现彼此的差距已远远超过了地理上的不同。当西方的坚船利炮开进几千年来一直唯我独尊的天朝大国时,中国人开始了对中西文化不同的思考。这在法学上主要表现在三种观点上:有人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有人认为需要变,但应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还有人认为唯有全面接受西方的先进法文化才能够从根本上促使中国走向富强。我们可以发现持有不同观点的人们有一项共识:中西法律文化确实有异,而且很大,只是在如何对待对西方法律文化的移植与借鉴上存在差异。中西法律文化到底有哪些不同呢?笔者试作如下分析:
首先,中华民族自古是一个生活在黄土地上以农为本的民族,由于农业耕种的连续性,于是祖祖辈辈容易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之上,耕种技艺一代代相传,这便使得这个民族对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观念认同更深。在耕种过程中,长辈的经验与男子的体力是至关重要的,于是家族中的父亲和丈夫往往更容易受到重视,他们的地位就凸现出来。人们依托土地生活,便会排斥容易导致土地荒芜的社会动荡与流离失所,于是社会就更注重对秩序的选择,有了秩序才能安居乐业。这显然不同于以游牧和航海为生活来源的民族的生活方式,便注定了彼此不同的法律文化。流动性扩大了,便容易对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家族观念淡化;而在流动过程中或者在商品交换中更容易结识陌生人,与陌生人交往,便容易产生平等和契约观念;人们在对外界的探索和商品交换中发现了自由是如此的重要,如果不能自由又怎能追寻幸福与财富?其次,平等的自由的主体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便会努力寻找一种文明的理性的方式来解决,而这种方式又应该是双方所公认同的,这便使得以公平为己任的法律被大家所接受。并且法被人们认作是上帝意志的体现,是最高的理性,而信仰上帝的人们怎么不会信仰上帝意志所体现的法呢?但对世世代代居住在一块的人们会产生这种认识吗?抬头不见低头见,大家子孙后代还要继续在这片土地上生活下去,当人们产生纠纷时,于是人们就更容易选择一种既能照顾各自面子不使矛盾激化又能相互接受的方式来解决,相互受到尊重的族长这时便会出来从大局出发以长远计来说句公道话,或者寻找一位中人本着以和为贵的理念从中调解,然后大家在一桌酒席上把话说开,今后依旧相安无事。一场官司十年仇,人们岂能轻易选择诉讼?再说衙门在老百姓心中往往是充满着棍棒皮鞭的地方,对方罪有应得不好说,弄不好自己就被大刑伺候。既然如此,被看作刑的法还是远离得好。再次,既然人家西方人喜欢上了法,人家便将法条缕分析,将法的作用充斥在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便使得民法、
刑法、诉讼法、商法等部门法油然而生。这似乎也是有西方人比较注重的微观量化的思维方式所决定的,我们读读西方的学问,不难发现西方人喜欢把问题搞得细致入微,非要弄清楚事情的缘由不可,于是关于细胞、分子的学说便产生于了西方;而中国人们喜欢从宏观上来研究问题,我们的中医不是讲器官、细胞,而是从人的整体上把握,关于自然现象也鲜有考虑分子原子变化的,而是认为阴阳之变。或许受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吧,我们的法律也没有再具体分门别类,此其一;其二,长期以来,法都被当政者看作是治国安邦的工具,人们所热衷考虑的往往也就是如何来治国安邦了,工具自然不被重视,也就难以在对其分门别类具体研究了。最后,还有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那就是中西方对清理法的认识上。中国受儒家思想影响,看重人情与道德,大家认为法本源情、法自情出,当政者更应该为政以德。这本来没有错,但这种观念被扩大解释后(法从制定到执行不都是通过人来完成的,什么法条、程序,这都是死的,唯有人情才是活的),问题就来了,大家为了最后的结果利于己,便会不顾及程序而想尽方法疏导人情。确实,法律既然是人来制定,当然人不应该将法背离人情,否则即使法制定后虽有效力也会阻碍其实效。但充分考虑到人情世故而法被制定出来以后,再拿着人情道德来断案和执政就有问题了。西方人对这个问题看得比较清楚,在立法时,大家可以公说婆说互相争吵,而法一旦成效后,就不能再对法律的产生怀疑了,一切事物都要有法律来治理,不管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司法中,谁的观点更能符合法律谁便胜诉;执法中,官员不按法律来便是违法。如果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越来越发现此法甚恶,便在通过立法程序来制定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