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困境
黄永森
【全文】
面临现代国家的根本性改造与建构课题时,欠缺基本的符合现代政治法理的应对与处置的智慧与魄力!委实是致命弱点。“
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所面对的深刻政治法理的困境以及是次立法危机正在引致的政治危机,可能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而它更深刻的危机根源却在于,套用一句古语即:其心亦善,但为之不知其义理(现代法理)!(语出((史记))司马迁自述篇)。
关键要回答“一个中国”究竟是甚么!
我们看到在“
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及其关于立法意图的阐述方面存在的,对两岸政治争议问题:依然没有一个理性科学的“解构”与“整合”,“重构”的合理表述。
一,依然是单边/片面地思维考量与法律概念的定义: 虽然强调了两岸人民的“共同意志”,“共同义务”与“神圣职责”等等一套“大道理”,但却没有任何反映体现,或真正是发自台湾人内心和可以认同的,包容了台湾人民意志与意愿的观念立场!这就既有违现代协商政治与必要妥协的原则,又违背了当代法理的被治者同意与政治争议平衡的立法原理。倘若“
反分裂国家法”没有关设台湾的条款,纯粹是大陆内部的法律,那么自当别论。但在这部专为台湾问题及两岸关系处置而立的法律中,所谓的“一中”概念与原则,依然只是依据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定义的“一中原则”概念,无非是藉此把台湾政府和人民不能接受的政治/政策观念法律化,其结果将引致的台湾方面的强烈反弹是可想而知的。
另一方面说,既然(草案)说明及胡的讲话中已有关于台湾“中华民国宪法”法律的暗示表述,这在法理上说就是:默示承认了台湾“中华民国宪法”法律正当性及其存在的事实,并且依据此,才有“台湾与大陆同属一个中国”的所谓“中共十六大精神”(同属一个中国)立法阐述的两岸法理根据。那么,这项立法就必须在两个有效“
宪法”认定与法理关系处置方面有所交代和明确表述。只有这样才能消弭台湾方面的疑虑和获得台湾人民的起码认同。
二,依然是面对两岸关系状态的“现实与事实”认知,界定与表述上存在着重大对立与分歧的政治法理难题困境。如上,既然已经在法律条款或立法意旨中默示了台湾法律规范存在的价值与意义,那么,当然不能再否定两岸分立五十多年,并以两个国家形态的政治实体存在的现状与事实!即使,如果为了强调大陆方面的“台湾与大陆仍然同属一个中国”,不承认“分立”就是“分裂”,且又需要台湾方面接受和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