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台湾实现民主化之后,经历了政党轮替,政治生态发生丕变的情势。面对“主张台湾自决”的执政的民进党:一方面拒绝大陆的所谓“一中原则”及其实质政治意涵;同时,为了对抗大陆中共的政治打压,走出台湾当前处于的“似国非国”的艰难处境。希图籍“宪政改造”实现建构台湾“新国家”的“企图心”。大陆在明确界定其为“台独”行径并断定其正在追求“法理台独”之后,试图从法律上采取相应步骤,意图反制台湾的“法理台独”。仅此可言,“
反分裂国家法”只是对两岸情势尤其是台湾政局演变势向的一种消极因应与是否妥当值得存疑的“处置”而已。
但是,大陆没有意识到,由于其政治意识形态化观念思维的僵化与强权意志的冥顽,对台湾问题与两岸关系,尤缺乏现代法理与事实的思考与理性地历史现实主义的应对。具体表现在对台湾“宪政改造”与“公投法”两大议题上的误识与排拒,等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情势下,“
反分裂国家法”被提出并得以“无异议”进入立法程序,并即将付梓出台!其实,这里关联并隐含着诸多“
反分裂国家法”之法理基础(前提)问题没有被认知与解决的困境。而实践上,是否真正对化解两岸现实政治冲突危机有建设性和能为台湾人民所认同与接受?就是一个关乎成败的关键性问题。如果诸如此类的法理问题与现实难题不解决,那么,说“
反分裂国家法”终将有违立法者意图,而适得其反?就不是臆测而将是事实。
那么无论是从国内法还是从国际法的角度看,都不能合理完满地解释台湾与大陆两岸的真实关系。为甚么?关键就在于两岸关系的历史现实,构成了当前情势与境况的特殊性:从政治法理上说,既不是简单地国内法关系,也不是纯粹地国际法关系。既是分立互不隶属的,又不是全然分离的。双方还存在着历史与法理上的纠葛:如无论国际法上的有关“条约”与国际“承认”的政治情势,或是两岸“
宪法一中”的现实法理交集等等。所以,两岸关系发展与建构,最大可能性就是要在法理阐释上寻得“交集的扩展”!以建构新的“理性法理共识基础”,并求得“最大政治法理诉求的公约数!”。